豫发改规划〔2015〕91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5:26:59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豫发改规划〔2015〕919号





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信阳市、邓州市发展改革委: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关系较大区域范围的生态安全,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为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建立健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成效、完善配套政策激励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河南的意见精神,落实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同步开展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抓紧开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研究提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要突出因地制宜。各相关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不同生态类型及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二、要注重衔接协调。位于同一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的协同性、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冲突。

三、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经本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与前期调查摸底评估情况一同报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直管县市直接报送我委),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其中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经我委审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公布实施;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经我委备案后,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公布实施。

四、每年12月底前,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将当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适时对相关县市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丁志军  曹现中

电  话:0371-69691639,6969161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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