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发改规〔2017〕4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 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的通知》
黑发改规〔2017〕4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实施
有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负面清单》实施工作,尽快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的开发管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按期完成《负面清单》提出的技术改造升级、企业关停并转等任务,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对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特别是产业发展行为,实施动态监控,确保有关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二 、加强动态衔接
《负面清单》实施后,如国家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做出修订,严于《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内容,按修订后内容执行。有关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及时发现和总结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可适时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三 、严格监督检查
有关县(市、区)要定期对本地区《负面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对实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附件:黑 龙江省重点生态功 能区产业准入负 面清单(试行版)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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