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规划〔2017〕752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甘发改规划〔2017〕752号
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积石山县、永登县、永昌县、天祝县、民勤县、古浪县、肃南县、民乐县、山丹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庄浪县、静宁县、张家川县、通渭县、会宁县、康县、两当县、武都区、宕昌县、文县、迭部县、舟曲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发改规划〔2016〕2205号),我委组织我省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36个县(市、区)编制了《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负面清单》实施,组织协调发改、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卫生、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做好现有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项目审批和淘汰等工作,确保《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积极推进《负面清单》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有效衔接,积极做好组织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管控要求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明确的各项管控要求,对限制类产业,要在规模(产量)、生产工艺、区位布局、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实施执行相关管控措施,并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升级改造计划,启动升级改造工作;对禁止类产业,要按照确定的退出时限尽快制定退出计划,启动退出工作。
三、适时调整完善
《负面清单》试行过程中,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开展必要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根据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完善《负面清单》的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组织有关县(市、区)开展《负面清单》修改完善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要定期对本地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年年底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依据。
《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后,国家和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负面清单》与之衔接严格执行。
联系人:魏轩 孙倩 联系电话:0931-4609143
附件: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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