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9〕11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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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1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中央、省外驻闽单位:

现将《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反映。


 


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用工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服务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城镇个体工商户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有条件的社区受街道委托也可直接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业园区内企业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中央、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用工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在用工实际履行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中记载。

(一)初次备案:已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计划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就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初次备案。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初次备案。

(二)变更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仅指变更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更换《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三)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工资基金手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凭证。《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负责填发。

第七条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状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日期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包括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第三章  劳动用工备案的步骤和要求



第八条 劳动用工备案步骤:

(一)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

1、在办理初次备案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用工备案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核实后,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开户。

(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采集

开户后,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发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企业系统(网址:http://ldyg.mohrss.gov.cn),在网上直接填报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内容;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将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内容录入软盘、U盘或直接填写劳动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办理

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或注销备案时,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对其提供的劳动用工内容核实后,及时为用人单位填发或注销《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用人单位变更备案时,可直接通过网上实现变更,当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记载内容时,应随带相关材料到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变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劳动者死亡;

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劳动者退休;

(五)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向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注销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如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等。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应督促所代理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按照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证件和材料齐全、且经审核无误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未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信息业务管理和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劳动关系处(科、股)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通过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政府系统(网址:http://ldyg.mohrss.gov.cn/logonDialog.jsp)进行业务管理和发布信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对外办事服务大厅设立劳动用工备案窗口,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处(科、股)和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应配备思想好、业务强、懂电脑、能保密的管理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员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后,由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备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实行秘密等级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对劳动用工备案有关数据可实行信息共享。当外部机构(单位、人员)需要查询涉及个人信息、单位信息时,应经本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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