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效综〔2015〕4号《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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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



闽效综〔2015〕4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各级机关认真履职,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4月14日

 


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效能问题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投诉实施奖励和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诉人有权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调查属实并给予效能问责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应当对投诉人予以奖励,对被投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惩处。

第五条 机关效能投诉奖励与惩处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人、信函、电话、互联网、传真等方式,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第七条 给予投诉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投诉,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机关效能问题;

(三)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事先未被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掌握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效能问责。

第八条 对投诉人进行奖励的,按照以下档次执行:

(一)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有关机关通报批评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金;

(二)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给予300元人民币奖金;

(三)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机关工作人员通报批评的,给予200元人民币奖金;

(四)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的,给予100元人民币奖金。

第九条 奖金由组织调查的机关或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发放。

第十条 对投诉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次投诉涉及两个以上机关效能问题,或者有两个以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个档次给予奖励一次;

(二)两人以上投诉同一机关效能问题的,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受理时间为准,奖励最先被受理的投诉人;

(三)两人以上联名投诉同一机关效能问题的,予以奖励一次,奖金由投诉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投诉人领取奖金。书面通知以送达签收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奖励决定的机关或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十三条 奖励金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投诉人身份、投诉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投诉问题经查实,尚不构成处分的,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给予效能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的地方和单位在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本地区和单位自行处理的,不予扣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励申报审批表

 

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励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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