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消〔2018〕32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公消〔2018〕32号
各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总队制订了《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消防安全评查适用于对既有建筑进行使用功能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使用单位具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改造后建筑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评查活动,确保消防安全评查质量,并对评定结果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评查程序
第五条 建筑消防安全评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服务项目合同》;
(二)评估机构成立评定项目组;
(三)评估机构制定《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工作方案》;
(四)委托单位提供评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五)评估机构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和评定;
(六)评估机构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建立档案。
第六条 开展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活动,委托单位与评估机构应当签订《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服务项目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改造后建筑的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实际用途等相关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消防安全评查范围、内容、工作标准和期限;
(四)评查依据的标准和拟使用的方法;
(五)评查过程中需要双方配合的事项及要求等。
合同还应包括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第七条 评估机构根据服务项目合同任务成立评查组。评查组人员组成应当包括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和若干个评查人员,数量不应少于5人。评查组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对取得消防安全评估临时资质的评估机构,评查组人员可以为通过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技术负责人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总把关,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该项目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管理三个方面评查工作和该项目技术把关,评查人员按照项目组任务分工开展评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服务项目合同,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人员及分工等做出安排。评查组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准备评查所需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仪器设备,列出需要由委托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第十条 委托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质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1、建筑质量合格或结构安全的证明文件(如鉴定报告、质检报告或检测报告等);
2、建筑消防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等。
(二)消防产品(材料)质量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
2、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质量合格文件(如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3、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质量合格文件,检验报告等。
(三)使用单位具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1、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文件;
2、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以及相关人员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文件以及记录相应履职情况的资料;
3、发布消防安全宣传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的文件,以及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记录;
4、发布消防安全规程的文件以及执行消防安全规程的记录;
5、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执业证书;
6、消防控制室内符合GB 25506 第4.1 条规定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7、其他反映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评查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评查组人员按照工作方案,采取现场检查、测试、查阅、核对、询问等方式开展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管理三个方面的评查工作,填写《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各项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依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评定。《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由评查人员填写并签名后,交由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检查资料应当检查原件,委托单位不能提供原件的,评估机构应当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评查组人员汇总逐项检查结果,并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评定,得出建筑消防安全综合评定结论,编制《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评估机构仅对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时的状况负责。
《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后送达委托单位。同时,评估机构应将《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服务项目合同》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上传“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网址:http://222.68.186.40:9090 )。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及时整理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资料,建立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档案,统一保管、永久保存。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服务项目合同》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工作方案》
(三)《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
(四)《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及所附的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评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安全评查主要包括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一)建筑防火方面主要评查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安全疏散等单项内容。
(二)建筑消防设施方面主要评查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消防电梯及其他设施等单项内容。
(三)单位消防管理方面主要评查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管理等单项内容。
单项评定项目的下一级是子项评定项目,各个子项评查项目的名称、内容、方法和要求等详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子项,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详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其中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子项分类标准如下:
(一)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二)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三)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子项,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二)B类项抽查中若发现1处不合格项,应再抽查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
(三)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具体情况和需要设置的消防设施,以及本机构的资质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检查方式:
(一)对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评估机构在开展建筑防火和单位消防管理方面评查的同时,可以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评查。
(二)对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采取以下不同的检查方式:
1、评估机构同时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且评查建筑的单体建筑面积或火灾危险性在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内的,评估机构在开展建筑防火和单位消防管理方面评查的同时,可以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评查,但该机构必须增派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参加,并在相关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上签名。
2、评估机构同时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但评查建筑的单体建筑面积或火灾危险性超出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或者评估机构未同时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应由评估机构或委托单位先行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且满足检测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待《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出具后,评估机构再运用检测结果开展建筑消防设施评查工作。
第四章 建筑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最后综合评定的顺序开展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在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子项检查中,A类项抽查到1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B类项抽查到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2处中还有1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无再抽查样本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C类项抽查到2处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1处且不合格的,该项判定为不合格。
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子项,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二)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三)抽查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评定为不合格;
(四)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五)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单项中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一)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
(二)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安全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合格/基本合格,建筑具备/基本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二)不合格,建筑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消防安全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筑质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和消防产品(材料)质量方面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评估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质量实施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活动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定期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骨干,随机确定检查项目,对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质量进行专项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周期计分管理措施;同时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向全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和监督管理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取得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擅自从事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活动的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法执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导致人员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2、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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