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监管〔2016〕30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6〕30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分级监管的重要意义
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风险程度,对非煤矿山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安全风险优先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法落后三重叠加突出矛盾,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必由之路。实施分级监管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力量精准监管,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展、共享”发展理念,推动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安全风险分级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关注风险、突出重点。从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5个方面,综合评估企业风险程度和存在的重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动态分级,差异监管。根据企业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级别,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3.转型升级,淘汰落后。通过风险分级监管,鼓励企业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降低风险等级,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分级方法
安全风险分级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方法。结合矿山规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装备水平、应急救援等情况,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级四个等级,其中,A级风险程度最低,安全等级最高,安全生产条件最好,B、C级安全等级次之,D级风险程度最高,安全等级最低,安全生产条件最差。
所有矿山企业,凡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直接将其评定为D级企业。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对照相应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定量分析评估,依据综合得分进行评定。综合得分采用百分制,综合得分达80(含)分以上为A级矿山,综合得分达60(含)分小于80分者为B级矿山,综合得分达40(含)分小于60分者为C级矿山,综合得分低于40分者为D级矿山。
(三)分级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自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组织专业力量和员工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深入排查作业风险、设备设施风险、作业环境风险、管控风险和人员素质风险,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对照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见附件1、2、3)自评确定相应风险等级并形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报相应安全监管局审核,其中,A级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B级报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审核,C、D级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审核。
2.审核评定。受理审核的安全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同期作业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设备设施状况、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遵章守法等情况,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结合专家排查意见评定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其中,A级由省安全监管局评定,B级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评定,C、D级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评定。
3.公示。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受理审核范围分别通过其政府网站公示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一周)。
4.申诉。对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辩与复核。
5.上报与通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公示结束后,公布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并将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报州(市)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确定的矿山,应当在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进行通报,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审核确定的矿山,应当在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进行通报。
(四)评估重点
1.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内容
(1)地下矿山:设计施工情况、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2)露天矿山:设计施工情况、边坡高度、边坡角、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设计施工情况、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2.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3.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4.企业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五)一票否决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将其评定为D级企业: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不按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或超设计范围开采的。
2.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3.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4.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最小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三、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措施
(一)分级分类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全部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范围。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1.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2.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3.停产企业已按《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停产闭库及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发电〔2009〕9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停产报备手续的。
(二)监管频次
按照鼓励A级,提高B级,整治C级,淘汰D级的原则,各级安监部门依据评定风险级别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
1.A级企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先进模范企业,应作为鼓励和支持对象。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应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A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不多于1次,并在安排科技项目和资金、办理相关证照、评先表彰、节后复工复产和项目审批等方面优先考虑。A级企业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为主。
2.B级企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较好企业,应作为指导和服务重点。B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为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B级企业检查频次不多于2次,B级企业以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为主。
3.C级企业。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安全条件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是安全监管重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州(市)、县(市、区)二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C级企业检查频次不多于4次,其中州(市)安全监管局不少于1次。C级企业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为主,并督促企业外聘安全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指导。
4.D级企业。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安全条件较差企业,是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整治和淘汰对象。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全覆盖、零容忍,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督促D级企业找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整改。要求其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会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仍不具备C级以上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州(市)安全监管局对D级企业每季度至少应当进行1次现场安全检查。
(三)升降级管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山企业安全等级提高一级:
(1)当年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在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基础上升级的;
(2)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安全生产奖励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山企业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1)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
(2)凡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
(3)一年内受到2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4)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安全等级直接降低至D级:
(1)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
(2)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
(3)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4)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动态监管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除发生死亡事故外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年内降低等级的,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在每季度末向省安全监管局补充报备。各地要通过推动开展风险分级,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到位、企业风险辨识到位、企业风险公告到位、按风险分级原则监管到位、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四、有关要求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州(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按照非煤矿山企业的整体风险程度,具体负责和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达标保留矿山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在2016年一季度前完成,改造升级矿山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整合重组矿山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在整合重组后开始生产前完成。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期间,列为整合重组和淘汰关闭的矿山,直接列为D级矿山。
2.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3.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情况汇总后上报州(市)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4.实行风险公告。企业应当依据相应安全监管局风险分级评估结果,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等。为每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5.州(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到位、企业风险排查辩识到位、风险公告到位、按风险优先原则分级监管到位、安全风险防控到位。要督促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风险治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并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健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发现、挂牌、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6.州(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强化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分级分类监管试行情况进行督导,并按等级抽查部分矿山。
附件:【点击下载】
1.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
2.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
3.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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