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振兴组〔2018〕1号《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条措施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委振兴组〔2018〕1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1号),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建设美丽、文明、善治、殷实乡村,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坚持“五个留住”,落实“多规合一”,提升乡村建设规划水平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关键要保护好乡村。振兴后的乡村要“像乡村”“是乡村”,使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历史建筑、文物遗迹、民族民俗等得到有效保护,充分体现乡村独特风貌。坚持留住“白”,坚决守住“三区四线” (即: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绿、蓝、紫、黄线),多保留功能性“空地”、公共空间和生态空间;坚持留住“绿”,充分保护山体、林木、河流、湿地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源,不搞“削山工程”“砍树工程”“填湖工程”“截流工程”,保留和扩大自然生态空间;坚持留住“旧”,保护古街、古宅、古树、古道、古井等,实现聚落保存、古物重生,留住和唤起人们的乡愁;坚持留住“文”,坚决把八闽大地悠久的农耕文化留下来,加强农村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延续历史文脉,保存文化基因,不搞“拆真古迹、建假古董”;坚持留住“魂”,充分体现村庄固有风貌、特色、肌理、样式,展示独特的乡村精神气质,保护好不同乡村的独特味道,形成类型多样、特点鲜明、多姿多彩的美丽乡村。
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善乡村建设规划体系。加强规划执行刚性,凡是涉及规划内容更改的,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民宗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二、打造十个“千亿产业”,实施特色现代农业“五千工程”
坚持抓龙头、建基地、强品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强做优做大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7个优势特色产业的基础上,加大食用菌产业、乡村旅游业、乡村物流业的培育力度,形成10个优势特色产业,到2022年实现10个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均超千亿元。
实施特色现代农业“五千工程”,到2022年全省培育1000个以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建设1000个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建成1000个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中心;新增“三品一标”农产品1000个,新增一批区域公用品牌、粮油商标品牌和名牌农产品;培育“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示范村1000个,建成一批特色农业大镇,打造一批特色产业产值超百亿元农业产业强县。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
三、推进两岸合作交流,促进闽台乡村融合发展
深化闽台农业合作,提升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水平,新设一批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打造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幸福家园,促进两岸同胞情感融合。
加强闽台特色乡镇交流,深化闽台“农业+”旅游、康养、文化、教育、休闲等新型业态的合作,促进闽台乡村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推动闽台乡村建设合作,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创团队等来闽参与乡村规划、设计、建设,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促进两岸乡村建设理念有机融合。参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用地政策。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四、实施“一革命四行动”,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实施农村厕所革命,2018-2020年新建改造1200座乡镇公厕、3000座以上农村公厕。到2020年完成37.5万户农村户厕改造,到2022年农村户厕改造覆盖率达98%。
实施农村垃圾治理行动,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离,提倡“垃圾不落地”。2018年基本实现全省乡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实施农村污水治理行动,提高农村污水治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2019年底,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
实施农房整治行动,开展农房整治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县作试点,每个县和平潭综合试验区选择1个乡镇作试点,每个县都有试点村。将村庄规划、农民建房纳入村规民约,将农民建房“一户多宅”、“贪大求洋”、私搭乱建问题整治纳入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
实施村容村貌提升行动,改造村庄公共照明和村内道路,整治村庄杆线“蜘蛛网”,组织拔除、清理村庄废弃杆塔、线路,整治违法交越、搭挂,引导合理共杆。推进村庄“四旁”(路旁、水旁、宅旁、村旁)绿化。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村庄房前屋后整治。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委文明办,省发改委、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
五、建设“一中心一服务站”,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
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创新基层所站运行机制,稳定基层公共服务队伍,改造提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行标准化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土地流转、农房审批、计划生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救助、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一站式”服务。
设立村级乡村振兴服务站,整合现有“六大员”职能、队伍、经费,按照标志标识、功能设置、服务规范、综合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村级乡村振兴服务站,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代办,为村民提供党务、村务、社务等便利化服务,打通服务农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推进乡村文化传习所建设,组织开展文化传讲、文化传承、文化传播、文化传习等活动,使其成为传播思想、传承文化、留住乡愁的活动载体。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民政厅、司法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六、坚持投入优先保障,构建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格局
各级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投入要持续增长,确保力度不断加大、总量持续增加。要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统筹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对基层急需并能给广大农民带来收益的乡村振兴项目精准发力。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2018-2020年,省级财政每年落实18亿元资金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每年筹集12亿元以上“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提升粮食核心区粮食产能项目建设。每年安排13亿元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2018-2022年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扶持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乡村发展的投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等,各部门现有投向乡村振兴领域的专项资金规模要逐年有所增长。
市、县级财政每年新增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投入乡村振兴,并分阶段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安排,全部用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鼓励各级投融资平台在市场化运作、依法担保的前提下,增加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相关投资或担保规模。省水利投资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应大幅度增加投资或担保规模,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农村安全饮水等项目建设及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创新快农贷、福林贷、福田贷、海域(滩涂)使用权等特色化贷款产品。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创新农村保险服务机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普惠保险。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实施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鼓励县(市)利用省财政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公益性项目,2019-2022年各县(市)在省级财政下达的一般债券额度内,应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乡村振兴项目。鼓励各县(市)在省级财政下达的其他专项债务限额内,合理选取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投资开发集团、水利投资集团
七、完善保障机制,为乡村振兴提供资源要素支撑
加强用地保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旧村复垦,拓宽旧村复垦实施范围,旧村复垦新增耕地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用林保障,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项目,优先安排林地定额指标,对涉及乡村振兴战略的项目用林,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即到即审,允许缺件受理、限时补正,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用海保障,落实村集体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加快沿海各地村集体海域使用确权和发证工作。对新增的养殖用海,依托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招拍挂”方式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出让。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八、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2018-2022年每年选认1000名以上省级科技特派员到基层开展服务创业,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向二三产业拓展。
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行医办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
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学历、年龄、专业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对招聘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拓宽农技员选聘渠道,从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退休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以及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中选聘一批产业紧缺、农民急需的特聘农技员。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九、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
完善基层干部激励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推进乡村振兴中表现突出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给予表彰,对受表彰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对受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在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时给予政策倾斜。
大力选拔使用优秀基层干部,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倾斜;乡镇干部经济待遇一般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干部10%~20%;健全公共财政支持和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自我补充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村主干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以县为单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按照村主干基本报酬60%左右的标准。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
十、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积极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到2022年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村比重达50%以上。加大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带头人力度。
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通过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养、县乡统筹招聘等渠道,每个村储备一定数量的村级后备力量。
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建立长效机制,助推乡村振兴。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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