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发〔2018〕3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1 06:16:29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发〔2018〕3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日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精神,深化我区环境监测改革,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全区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美丽内蒙古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旗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入境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全覆盖,实现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探索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2019年,全面建成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的不当干预

(三)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盟市被约谈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交由盟市党委、政府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旗县(市、区)被约谈的,由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盟市党委、政府或交由旗县(市、区)党委、政府作出处理。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旗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增强监管实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应当详实规范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六)理顺环境监测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健全统一考核、统一运维、统一发布信息工作机制,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全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八)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继续实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推行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一)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直传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快推进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的使用管理,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对数据终身负责的重要依据。

(十三)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程序,确保质量管理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四)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自治区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

(十六)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十八)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十九)推进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建立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和自动报警信息增加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实现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八、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把各地区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纪委监委机关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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