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党办发〔2018〕4号《天津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12-31 06:46:52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党办发〔2018〕4号





为加快推进我市环境监测改革,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天津的实际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坚持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坚持多措并举、综合防范,坚持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不当行政干预

(一)明确领导责任。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保部门应公开约谈区政府负责人,责成区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区党委和政府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

(二)落实监管责任。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国土房管、农业、水务、卫生计生、海洋、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职行为的,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依照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移送相关违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在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中,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一律按不达标处理。

(四)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干预环境监测活动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因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将调整从业岗位。

三、推进部门间环境监测协作


(五)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执行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市环保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规划、建设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等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站点选址和建设。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一致、可比。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四、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七)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环境影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科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结果。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与各级环境监管部门联网。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量值溯源,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与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建设完善全市统一和市、区两级共享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信息平台。

(九)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各区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抽查,监督其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对其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意见,督促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五、明确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对原始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数据和报告审核人员要确保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一致,并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授权签字人要确保监测报告合规,并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监测机构和人员责任。

(十一)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与分析、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开展监测活动全要素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实施覆盖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对环境监测结果有影响的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二)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合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专项检查等活动。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排污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市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举报和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纳入“8890”便民服务受理范围。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十七)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发,加快便捷、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十八)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发挥环保行业协会、学会等作用,开展监测技术、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则等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环境监测行业及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行业自律。

八、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环境监测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监督执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落实。

(二十)加强工作保障。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强化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大环境监测建设投入,切实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业务用房用地、仪器设备、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确保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环保部门要将各区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市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项目建设、经费保障、责任追究、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各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监管,严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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