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7〕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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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7〕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推进秀美江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总纲,按照“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统筹规划、科学监测创新驱动、综合集成测管协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具体目标。

理顺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制定符合江西省情的地方配套管理政策和措施,初步建立与江西省情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基本形成“省级与地方监测相结合、企业自测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统一监测制度、统一监测点位设置、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监测信息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理念,扩大监测范围、优化监测布点、增加监测项目、拓展监测类型,探索建立污染源执法联动监测机制,构建适应新时期环境管理要求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网络。

建设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能,开展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监测,全面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区域能预警”的建设目标。

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规范样品采集、样品移交、样品监测、数据处理、结果公开的全监测流程,使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与公众感观趋于一致。

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保障。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建设省级质控中心,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全程序质量管理能力。强化监测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增配监测仪器装备,提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队伍素质。

二、全面设点,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深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环境管理和信息发布需求,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监测点位,合理扩大监测范围,加快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选择重点城市开展酸沉降、温室气体、黑碳、微颗粒物(PM1)、负氧离子浓度、有机物研究性监测。在完成南昌和九江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其他城市,为重点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估要求,新增、调整、优化地表水监测断面,增加城市河段、城市内湖、跨界断面、鄱阳湖、“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出水断面设置。加快重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新建和改造步伐,逐步实现全天候水质监测预警。加强水生生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监测能力,提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在全省范围内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进行动态更新,重点覆盖耕地、林地、饮用水源地和污染场地。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例行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同时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试点生态环境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监测手段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野外核查、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评价。试点鄱阳湖地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为鄱阳湖地区生态状况的综合分析、评价提供技术支持。配合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开展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绩效监测与评价,基本说清生态环境现状及变化。(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加强其他例行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调整城市区域、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声环境监测。在重点城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的试点监测。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对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电信基站开展辐射污染源摸底调查,加强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测。以农村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推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四)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理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放标准、监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应逐级报告,对外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监测,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三、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按照环境保护部“一库一网一平台”的要求,融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六)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构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并与国家、市、县形成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七)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四、自动预警,提升环境预警与风险防范能力

(八)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警监测体系。

以南昌市、九江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为试点,逐步开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预警工作,形成“区域-省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拓展水质自动监测范围,涵盖我省主要河流省、市界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五河”及东江源头断面,在鄱阳湖库区开展富营养化预警监测试点,在重点流域逐步增加有机物、重金属、生物毒性等自动监测项目,开展水质变化趋势和风险预警预测研究。(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平台。

构建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和环境管理信息的全省联网,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的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实现企业排污状况监控智能化。(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十)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点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无人机抽查监测,对人为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 (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建立应急监测属地管理制度,完善跨行政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联合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制(修)订各级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小时报告制度,加强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

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根据监察执法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完成执法监测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监察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对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行业、各领域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五)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省级环保部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和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适度下移,由各地监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开放监测业务领域,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采取政府购买监测服务的方式,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积极开展省际交流合作,助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大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投入力度。

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等能力建设。启动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研究工作,尽快出台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垂直管理改革意见,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省编办、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九)凝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在强化政府新闻发布、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同时,充分运用手机APP、微信等新媒介,扩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面,着力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主动性和关注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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