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办〔2015〕2号《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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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的函




闽委人才办〔2015〕2号





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已于2015年6月公布实施,规定对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25-200万元安家补助,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现函请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研究政策。此评价认定办法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明确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4种方式,优化了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实行按资格条件直接确认的机制,并对不同引进方式、不同类别的引进人才设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请将评价认定办法及其实施办法(可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网“政策文件”中下载)转发给1年内新聘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对照资格条件,梳理汇总出本单位可直接确认的引进人才。

2、积极主动申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5〕308号)已明确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请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网或福建引进人才网下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直接向所在设区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设区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处、科)申报。

申报过程中,请注意把握好以下4点:一是把C类第8条作为申报重要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引进人才年薪高于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即可申报,其中,重点企业达4倍(20万元左右),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达2.5倍(13万元左右);其他企业达6倍,事业单位达4倍。二是可以采取聘任前申报、再与拟引进人才谈薪酬的办法,进行申报。如有必要,可将招聘方案事先报备设区市委人才办(处、科)。三是今后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时,为避免纠纷,一般须约定:“支付的薪酬含政府资助,可将部分政府资助递延到年终作为考核奖发放,但应在聘任结束前全部发放到位,且不得将政府资助挪用于其他人才”。四是“近1年内来福建省工作”的条件,原则上按2014年6月26日之后正式签订聘任合同或发放首期薪酬把握。

3、及时反映问题。申报过程中,有疑问或发现资格条件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的,请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处、科)或我办咨询、反映。

如果本单位所属行业或区域比较特殊,引才聚才难度较大、行业人才流动机会成本较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没有对应条件的,可根据“附则”及A类第14条、B类第24条、C类第14条的规定,向所在设区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处、科)提出制定本行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放宽评价认定条件的申请。

另,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6号)已于2015年6月印发实施,规定对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台湾)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万元安家补助,并按照《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如果有引进或新聘台湾人才的,请与我办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工作。

联系人:林忠庭  0591-87752152、15980286982



附件: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一览表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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