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消〔2018〕30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公消〔2018〕30号
各支队:
1月27日,经省领导同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总队联合下发了《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即可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认真执行《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调整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方式,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是顺应“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制度框架下,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激发企业投资热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并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把关功能。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原则,注重统筹协调,协同建立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真正让改革红利惠及企业和群众。
二、把握政策,严格执行
各地要吃透文件精神,把握工作主导权,指导、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一)明确审查的房屋建筑范围。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对房屋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凭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可以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对室内装修项目,建设单位还可以凭所在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
(二)明确审查的技术依据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内容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具体可参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见附件1)。
(三)明确工作程序。调整后的消防设计审查和审批流程按照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公安消防部门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形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结论等4个步骤执行。具体程序参照总队《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操作程序规定》(试行)(见附件2)。
(四)做好过渡时期的工作衔接。对2月1日前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不合格的项目申请复审的 ,按照以往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程序实施。如申请复审前,重新取得施工图审查设计合格文件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审查方式实施。
三、调整制度,及时对接
为对接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的实行,总队对以往监督执法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各地也要认真梳理本支队、本单位的执法制度,避免造成执法制度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
(一)调整相关法律文书。总队对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内部审批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等各类相关法律文书和窗口办事指南(见附件3)进行了梳理、修订,各地要认真执行,对照规范使用。
(二)调整监督管理系统设置。各支队要针对新制度,设置新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两个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审批流程、时限,相关受理资料以扫描形式完整上传归档。
(三)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相关受理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形式审查,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等内容无需重复审核。
(四)调整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不再执行技术复核制度。原要求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的技术复核内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并承担图纸审查责任。
(五)调整集体会审制度。对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再执行集体会审制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单位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的,应及时向当地住建、消防部门报告,开展业务会商,及时解决。
(六)调整专家评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所属公安消防支队,所属公安消防支队按照规定上报总队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列席参加,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后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可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依据。
(七)调整执法档案制度。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卷的档案归档内容的消防设计文件部分,只需将消防设计说明归档。装修工程除消防设计说明外,还需要将原平面图、现装修平面图归档。其它消防设计文件不再需要归档。
四、加强学习,全面宣贯
各地要多措并举,全面开展宣贯工作。要组织全体监督干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熟练掌握相关规定、程序。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服务窗口、办事群众、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从不同角度解读消防执法服务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要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及网站、新媒体广泛报道图审改革等消防执法服务改革内容。各级服务窗口将图审改革纳入办事服务指南,在窗口显要位置放置便民举措宣传单、图审改革提示牌等,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附件:【点击下载】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2.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操作程序规定(试行)
3.相关法律文书和办事指南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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