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2016〕4号《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 (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1-02 03:24:27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人才〔2016〕4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企业发展、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对人才的需求,现就支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在闽工作实施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二)支持对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聘于企业的。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

2.到众创空间培育的。应为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且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不符合创领办企业条件的。

3.创领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二、支持政策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4.其它政策支持。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实习实训补助。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三、附则

1.支持对象在福建省获得省级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申报单位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失职失察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责任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3.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支持政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各设区市(平潭)要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支持政策,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支持办法,所需经费从相关渠道列支。

4.本办法由省人社厅具体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 建省工 科类青年专业人 才支持暂行办 法实施细 则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2198.html

本文关键词: 闽委人才, 福建省, 工科, 青年, 专业, 人才, 支持, 暂行办法, 全文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