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办〔2016〕4号《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一)》

浏览量:          时间:2019-01-02 03:27:11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闽委人才办〔2016〕4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一)》已经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意见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一)




1、受聘类的条件中,“近1年内来福建省工作”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分两种情况:①《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印发前来福建省工作的,指2014年6月26日之后签订聘任合同或发放首期薪酬。

②《认定办法》印发后来福建省工作的,指签订聘任合同或发放首期薪酬时间与申报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其它3种引进方式,以及文稿中涉及时间限制的,按上述原则把握。

2、属受派方式引进的,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其它三种引进方式是否有此限制?

答:受聘、合作、创办企业等3种引进方式不受此限制。

3、受聘担任上市集团公司的一级部门总经理(相当于子公司的总经理),是否可以界定为企业高管?

答:受聘于上市集团公司一级部门、全资子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分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之一或相当技术职务,且在福建省内缴纳社保、税收的,如果其它资格条件均符合,可以界定为企业高管。

4、由申报地境内企业聘请的公司高管,但缴纳社保、税收均不在申报地,能否在申报地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

答:如果其它资格条件均符合,在福建省内缴纳社保、税收的,可以在申报地确认;在福建省外缴纳社保、税收的,应另外提供“每年在福建省内工作实际6个月以上”的有效证明,方可确认(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有效证明,由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判断)。

5、有些外国专家不在国内缴纳社保医保,但个税在申报地缴纳,可否不用提供医保社保证明?

答:可以。

6、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19条中,“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果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在福建,但同时分管集团在省外或海外的分公司,一部分工资在省外或海外发放、上税,那么,完税证明能否将省内、省外合计达到8倍作为确认依据?

答:如果工作地点在福建省,每年在福建省内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且在福建省内有缴纳社保、个税的,可以合并计算。

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中有类似情况的,按上述原则把握。

7、以年薪作为依据申报,由于聘任时间不满一年而无法开具一年的完税证明,能否以聘任合同中的年薪和截至目前的缴纳个税证明作为凭据?

答:以年薪条件为申报依据的,可结合聘任合同约定年薪、申报时缴纳个税证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聘任前申报的,应在正式发放安家补助时补齐并查验聘任合同。

8、引进人才不是领取年薪的,如何把握?

答:引进人才按月发放薪酬的,可以将月薪累加为年度支付薪酬。

可列入年薪、月薪计算范围的项目,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考核奖励、医保社保、政府补助等,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9、从海外引进的人才由于受工作签证的影响,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无法提供一次性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聘任协议,此种情况如何操作?

答:如果其它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确认,视聘任和续聘情况分期拨付安家补助。

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聘任的,可以一次性拨付安家补助;无法续聘的,再由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或在发放其它人才支持经费时抵扣。具体操作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把握。

10、“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50%、30%”如何把握?以什么作为计算依据?

答:可以以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额、正式聘用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数作为计算依据,取3年平均数,符合上述三种计算办法之一即可。

11、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市值100亿元以上,年税收5000万元以上,公司规模3000人以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

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核实后作出综合判断。

12、“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是否为引进人才本人在职期间所在企业入选世界500强?

答:只要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引进人才本人在职期间入选。

13、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3条中,“近7年内担任过下述企业之一的高管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岗位1年以上的”,是否为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答:是。

14、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7条中,“师从符合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博士”,“师从”如何把握?

答:“师从”指硕士、博士论文的导师。

15、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20条规定,“经符合A类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推荐”,请问此推荐人是否一定要在闽工作的?

答:该推荐人只要符合A类资格条件即可,不一定要在闽工作的。

16、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2条中规定,近5年内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200名大学的博士,须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刚毕业的博士是否符合?

答:不符合。

对于聘任没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按《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执行,其中属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当年受聘于省内企业的,第一年度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第二、三年度再按《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

17、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4条规定,“近5年内担任上市公司公布的高管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当技术岗位1年以上”。由于上市公司的技术高管不在上市公司公告内,须提供什么证明视为有效?

答:可根据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公司聘任书、企业出具的其它说明材料等作出综合判断。

18、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第8个条件中,是否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答:是,只要符合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其中,受聘于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只要年薪达到受聘类基本条件(企业4倍,事业单位2.5倍)即可。

19、申报人有时是把材料寄过来的,窗口无法查看原件,是否可以请县级组织部门先把关材料的真实性?

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已授权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对于暂时无法核实原件的,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可根据复印件预确认,待查核原件后再兑现政策。

对失职失察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责任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20、《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5〕308号)只要求国(境)外申报人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国内引进也有出入境记录,如何把关人才是从境外引进的?

答:《认定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的,应为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内从境外到中国大陆(不含福建)工作或自主创业(超过3年的视同境内引进)”,如果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不足以认定是从境外引进的,可要求人才提供境外任职证明等材料,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

21、据了解,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有的是授予公司的,不是授予个人,怎么认定引进人才在其中的作用?

答:对公司获奖的第一设计人,由申报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加盖获奖公司公章,证明其为第一设计人。

对公司获奖的参与设计人,须提供获奖公司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申报人的书面说明材料,详细说明其在设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参与设计人需提供其它获奖情况等辅助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综合判断。

原则上,同一奖项最多只能供3名以内设计者申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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