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监管〔2017〕2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2 11:10:35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7〕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省安全监管局就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

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大型非煤矿山;

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

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

3.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4.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是省安全监管局近年来调整下放幅度较大的一次,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调整下放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准入。各级各部门要严守矿业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红线。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的;不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的矿山基本条件的;没有完成矿山所在州(市)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规定的转型升级任务的。

(三)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本次省安全监管局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调整下放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熟悉75号令和68号文要求的非煤矿山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核发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发现开采现状与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行政许可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省对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最终开采高度不超过10米的小型采砂场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统计范围,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调整下放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做好调整下放的工作衔接、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增加的职权内容、范围开展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出现空档;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煤矿山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根据调整下放后的职权划分,制定项目承接的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审批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责任,为企业服好务、为群众办好事。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78号)文件规定尽快办理完毕,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省安全监管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点击下载

1.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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