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监管〔2016〕1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2 13:34:02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6〕19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春节后,非煤矿山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为认真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复工复产时期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复工复产前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检查验收,及时消除因停工停产形成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对责令停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和标准,逐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安全检查

复工复产安全检查由非煤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所有矿山(含尾矿库、选矿厂、石油天然气开采)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全面的安全检查,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分别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安〔2014〕1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发电〔2014〕1号)以及2016年2月29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经检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备(见附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必须完成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复工复产安全检查要结合矿山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地下矿山要重点检查人员进出井巷、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安全避险等生命保障系统、设备及其电气安全和采掘作业排班工作面(含人员作业场所、人员值班洞室和井下变配电洞室等),采空区管理及是否按设计组织生产等。露天矿山重点检查边坡安全、危石(浮石)危害、截排水系统安全,排土场、采场作业安全及矿山周边安全,地质灾害威胁及是否按设计组织生产等;尾矿库重点检查坝体稳定情况,排洪、排渗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选矿厂重点检查厂区内及周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厂区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及大型设备地基承载情况,料场、矿石堆场是否安全可靠,化学药剂管理是否严格规范,压力容器及高压、有害气体管线设置是否规范,供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高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危险源(点)防控措施是否到位等;石油天然气开采重点检查作业场地周边是否存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爆炸品、放射源的存放、运输和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建立健全井控管理制度,钻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浆和堵漏材料储备是否满足相应要求,油气计量、外输生产现场和设备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等安全措施,集输管道公共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内容,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生产。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必须立即更换。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复工复产矿山企业要对新进员工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节后回原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再教育。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情况要做好考核和记录。通过教育培训,使每位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员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严禁招录思想麻痹、智力障碍等员工进入矿山。

五、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停工停产矿山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及时封堵除通风、排水及人员检查检修以外的所有硐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入井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下井作业或检查考察。确需对井下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时,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下井人员配齐个体防护用品和井下检测仪器,严禁盲目下井维护和处理隐患。露天矿山要加强露天境界范围内的值班值守,停工停产期间严禁非生产作业人员进入露天境界内。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选矿企业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拒绝电气设备私拉乱接、设备管理失管失控现象,严防触电及药剂中毒事故。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加强停产期间井口管理,严防突发事故。

六、加强采掘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多起非煤矿山事故暴露出各矿山企业在采掘施工单位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的要求逐一落实采掘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附件:云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检查情况报备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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