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监管〔2016〕5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6〕54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积极推动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各项工作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近期,昆明市东川区尾矿库及地质环境灾害隐患受到了有关媒体的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把问题解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头顶库”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结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尾矿库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有尾矿库637座,按等别分:二等库10座、三等库51座、四等库203座、五等库373座;按安全度分:正常库608座、病库29座。其中有“头顶库”72座(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分布在全省14个州(市)(详见附件1、2)。
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虽然总体比较平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尾矿库数量多、条件差。由于全省小矿山、小选厂多,与之配套的小尾矿库数量也多,五等尾矿库占总数的50%。多数小尾矿库建设时间早,选址不合理、设备设施简陋、生产管理粗放、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较多。
(二)“头顶库”危害大。全省有72座“头顶库”,其中有9座病库。由于受山谷型地形地貌限制,我省“头顶库”坝体高,下游工业厂地、办公区、村庄、学校、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多,一旦溃坝突发性强,易引发社会问题。历史上我省曾发生过震惊全国的“头顶库”溃坝事故:1962年9月26日,云锡公司火谷都尾矿库溃坝,造成171人死亡。
(三)主体责任不落实。尾矿库企业对尾矿库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不按设计建设和运行,现场管理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特别是停用库,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安排人员值守,不对尾矿库进行管理和巡查维护,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
(四)政府监管不到位。我省近年来没有发生尾矿库事故,一些地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事故的危害性、破坏性认识不足,松懈麻痹,对“头顶库”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监管部门对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把关不严,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时有发生。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开始,到2018年底,专门进行“头顶库”隐患治理,采取取缔关闭一批、综合治理一批、重点治理一批,全面消除病库、提高尾矿库安全度,增强“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全省尾矿库安全运行。
(一)取缔关闭一批,减少尾矿库数量。结合正在实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整顿关闭、攻坚克难等工作,对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关闭退出,对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及时闭库、销库,闭库后达到销库条件的,实施销库。
(二)综合治理一批,全面消除病库。通过实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加大对“头顶库”中的9座病库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其达到正常库运行标准。
(三)重点治理一批,提高安全度。督促企业采取提等改造、提级管理等治理方式,突出对“头顶库”的隐患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增强“头顶库”抵御风险能力。
三、治理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综合治理方式。主要包括:大检查长效机制、治理隐患、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多种治理方式。
1.严格执行大检查长效机制。各尾矿库企业必须定期登录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使用自查自报系统,每月对标进行自检自查,对主要隐患及排查治理等信息实时申报,对尾矿库实现实时监控,对存在的隐患限时整改、跟踪核查、复查验收。要及时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普查系统、云南省尾矿库监管系统,每年10月底更新尾矿库基本信息、运行状况。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高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安全风险大的“头顶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
2.治理隐患。各地要对全省尾矿库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隐患大排查“回头看”,对排查出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及时进行治理。对已经确定为病库的尾矿库进行隐患治理,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标准。
3.升级改造。分为提等改造、工艺改造和强化保障。
(1)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外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
(2)工艺改造:对于无法提等改造的“头顶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安全性。
(3)强化保障:根据危害程度对属于正常库的“头顶库”按设计等级上限采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
4.闭库及销库。闭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及时履行闭库程序、办理闭库手续;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无事故隐患的注销该“头顶库”,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2018年以前,注销一批具备“退库还林、退库还耕”条件的尾矿库。
5.推行先进技术和工艺。推广膜袋法筑坝、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对有条件的尾矿库,可适时推广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等措施消耗尾矿,降低尾矿库等别,降低安全风险。
6.下游居民搬迁。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避险。
(二)进度安排。2016年7月至12月,各州(市)、县(市、区)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确定重点区域,开展重点“头顶库”项目的隐患治理工作;2017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头顶库”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安全度;2018年下半年起开始对“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验收。
三、争取政策支持
积极申请中央财政防护生命重点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的隐患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治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提高对防范“头顶库”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的认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提升“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头顶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立即制定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综合治理方案。要健全组织,落实责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企业是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和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级监管部门要帮助指导企业按照“一库一方案”的原则,编制符合实际的“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确保方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督促企业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有效治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地要对所有尾矿库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各州(市)、县(市、区)要聘请技术报务机构对尾矿坝下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多的“头顶库”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确定重点治理库,研究确定落实本地区“头顶库”的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有序全面推进。各地要强化 “头顶库”综合治理,特别要加大对“头顶库”中38座在用库、9座病库的安全排查、论证、治理,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隐患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尾矿库数量多、问题多的昆明东川区,红河州个旧市、建水县,文山州的富宁县、马关县等地,更要切实加强治理工作,不得松懈麻痹。
(三)强基固本,源头管控。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生产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再批准建设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严防出现新的“头顶库”和新的病库。
(四)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有主“头顶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无主“头顶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管理。要鼓励企业采取提级改造、闭库及销库、综合利用和搬迁等有效方式,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尾矿库治理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等技术管理支撑服务。各地区要加大对“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头顶库”汛期安全督查检查,严防因恶劣天气引发溃坝事故。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推进“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效果。
(五)严格追责问责。对在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防范工作中措施不落实、监管履职不到位、监管执法不严格,导致发生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点击下载】
1: 云南省尾矿库“头顶库”统计汇总表
2: 云南省尾矿库“头顶库”基本情况统计表
3:云南省尾矿库“头顶库”中病库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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