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办〔2016〕3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安办〔2016〕37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5号),省安委办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为加快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以下简称“采空区”)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因采空区而诱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进度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分级管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扎实推进采空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推广应用充填采矿法和采空区尾砂充填技术,有效减少采空区“存量”,严格控制采空区“增量”,强化隐患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采空区诱发的事故。
(二)工作进度目标。
1.2016年,基本摸清全省采空区规模、分布、安全状况和所需治理经费等情况,形成完整的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2.2017年,全面实施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基本完成昆明市东川区、玉溪市易门县、红河州个旧市等重点矿区采空区事故隐患的治理任务。
3.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历史上形成的、危险性较大的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采空区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水平明显提高。
4.2019年,空场采矿法矿山全部实现采空区嗣后充填,“三下开采”矿山全部实现充填法采矿,充填采矿法和矿山采空区尾砂(废石、尾渣、尾矿)充填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采空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二、治理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治理方式。
1.充填法。采用充填材料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处理,有效控制地压和防止地表塌陷。适用于地表及地下含水层不允许大面积塌落、上部积存有大量尾砂、顶板容易产生较大规模冒落以及矿石品位较高的矿山采空区。各地区、各单位在选择采空区治理方式时,应优先选用充填法。
2.崩落法。崩落采空区上盘围岩,使岩石充满采空区并形成缓冲岩石垫层,防止采空区内大量岩石突然冒落造成危害。适用于不能采用充填法进行处理,且地表允许陷落或岩石移动的采空区。对于离地下采场较近的采空区,可采用崩落法与下部巷道隔绝封闭相结合的处理方法。
3.封闭法。用隔离设施(封闭墙等)将采空区与其他生产作业地点的通道隔绝,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避免因采空区围岩塌落所产生的冲击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适用于分散、独立、不连续的小矿体和盲矿体形成的采空区,以及规模稍大但顶板稳固的采空区。
4.搬迁居民。对采空区地表塌陷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搬迁,并在塌陷影响范围外设置围栏和警示牌,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于塌陷影响范围内居民较少,事故隐患不能完全消除或经济合理的采空区。
(二)实施步骤。
1.开展普查,建立档案。在2015年全省采空区普查的基础上,再次对既有采空区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厘清对象,建立健全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普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特别是重点矿区(昆明市东川区、玉溪市易门县、红河州个旧市等)的有主采空区(指有开采主体的现有地下矿山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指开采主体已不存在的,以及在历史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已关闭或废弃地下矿山的采空区)。
普查内容:有主采空区,主要对矿山企业基本信息、矿体产状及地质条件、三下开采状况、采空区对目前开采的影响情况及采空区治理费用估算等内容进行普查。无主采空区,主要对矿山企业开采历史信息、采空区总量及影响地表面积、移动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情况以及采空区治理费用估算等内容进行普查。
普查方式:2016年内,由州(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既有采空区(含有主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全面开展普查。其中,有主采空区由矿山企业组织普查,并填报有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附件1),无主采空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普查,并填报无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附件2)。
2.制定方案,实施治理。根据普查情况,制定方案,对采空区实施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对采空区开展针对性监测与治理。2017年,各矿山企业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或历史遗留的采空区,消除采空区重叠、交错现象,杜绝采空区威胁矿山安全生产的情况;全面启动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既有采空区监控工作,完成“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治理工程设计,组织实施一批危害严重、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治理项目,昆明市东川区、玉溪市易门县、红河州个旧市等重点矿区基本完成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
——提高企业采空区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水平。2018年,基本完成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现矿山企业对采空区的规范管理。昆明市东川片区、安宁片区,红河州个旧片区、金平片区,文山州马关县都龙南捞片区,保山市腾冲市滇滩河片区,玉溪市易门片区,怒江州兰坪片区等重点矿区所有生产矿山全面建成地压监测预警系统。省属重点矿山企业全面完成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和综合治理工作,其他矿山企业根据采空区实际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展综合治理,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规范采空区日常管理,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新建矿山推广应用充填采矿法和矿山采空区尾砂(废石、尾渣、尾矿)充填技术。2019年,全省所有采用空场采矿法的生产矿山全部实现采空区嗣后充填,“三下开采”矿山全部实现充填法采矿。力争在“十三五”末期,适合采用充填采矿法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地下矿山充填采矿法使用率达30%,适合采用充填采矿法的非国有控股地下矿山充填采矿法使用率达20%以上。消除因采空区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采空区普查和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并有序推进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无主采空区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明确普查、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量化各项任务进度,统筹治理资金,积极推进治理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
(二)认真普查,摸清实情。各矿山企业和担负无主采空区治理的单位,要对已有采空区进行全面细致的普查,摸清已有采空区的位置、分布、总量、矿区工程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为治理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数据,并研究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法。采空区普查和治理主体缺乏相应技术支撑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主观臆断。各矿山企业要认真普查、摸清情况、如实上报、主动治理。对普查不认真、情况摸不清、不如实上报有关信息、不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三)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在全面掌握采空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治理重点矿山、重点区域,根据采空区的实际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和实施分类治理。对无法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要高度重视普查和治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制定严密的工作措施和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四)加强监督,严格验收。各地要加强对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因采空区引发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序推进采空区治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请各州(市)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采空区专项普查情况(附件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邮箱:ynaqjg_1@163.com,联系人及电话:代利明,0871-68277035)。
附件:【点击下载】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普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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