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监管〔2017〕2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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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7〕26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为中心,以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企业办矿水平,有效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以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为中心,着力整治非煤矿山行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继续开展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抓好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边坡坍塌六类事故整治,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执法和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全面完成转型升级目标任务。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梳理所有矿山企业开展转型升级的情况,对还未下达转型升级通知书的企业,县级政府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尽快下达“一矿一策”的转型升级通知书,明确其在转型升级“四个一批”中的具体类别,主要工作内容、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等事项,督促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对拒不开展转型升级或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等措施推动。

(二)严厉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行为。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017年6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的“三同时”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采矿、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企业未申请延期换证继续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规定处罚。对以基建为名进行采矿的,责令立即停止采矿活动,按规定处罚,限期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常生产。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基建和采矿及以采代探的,一律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中介机构违规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的,坚决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或吊销其资质,属省外的中介机构,禁入省内开展业务并向其属地省(市、区)安全监管局通报,同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持续开展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按照《云南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云安监管〔2016〕54号),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推进“头顶库”隐患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安全度。按照“一库一策”、先急后缓的原则,2017年完成50%的“头顶库”整治任务,2018年全省71座“头顶库”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在强化对既有尾矿库整治的同时,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尾矿坝盲目加高行为。凡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尾矿库、加高尾矿坝行为的,一律按照上限实施处罚。

(四)扎实推进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专项整治。按照《云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云安办〔2016〕37号),全面排查地下矿山采空区现状,采取充填、崩落、封闭、搬迁居民等措施,重点治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地表居民居住安全的采空区。在生产地下矿山企业要全面摸清生产区域采空区规模、分布和安全状况等,凡有采空区坍塌风险的,一律划定禁采区并对采空区隐患进行治理。各地确定的采空区治理项目2017年要全部启动实施,确保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历史上形成的、危险性大的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

(五)强化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边坡坍塌六类事故整治。

1.防范中毒窒息事故。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及时封闭井下废弃巷道。2017年6月底前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随身携带,为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对未落实以上要求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并实施处罚。

2.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井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或措施不落实实施动火作业。及时清除井下废弃易燃物,及时检查和更换老旧、破损电器、电线,立即淘汰非阻燃风筒,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巷道设置醒目的逃生指示标示,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2017年底前,井下所有生产、基建场所非阻燃电缆全部淘汰,其他场所非阻燃电缆由企业制定计划并组织按期淘汰;井下所有非阻燃风筒于2017年7月底前全部淘汰;新掘、维修主要井巷严禁使用木支护。

3.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还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立即配备。同时,要严防地下矿山淹井事故发生。地下矿山企业要经常检查矿区(含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一旦发现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避免人员伤亡。

4.防范坠罐跑车事故。所有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设备操作和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斜井人车必须按规范设置防过卷、防跑车装置,确保“一坡三挡”可靠有效。

5.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地压严重、开采深度800米以上及单班作业人数10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还未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的,必须于2017年底前安装到位。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6.防范边坡坍塌事故。露天矿山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开采现状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于2017年底前实施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分析。凡是不分台阶(层)开采形成“一面墙”或高陡边坡、采场存在明显滑坡坍塌危险不及时治理的露天矿山,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六)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所有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有效封堵进入矿区(矿井)的道路、通道及废弃巷道,并加强巡查管控,严防无关人员进入矿区(矿井)。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7〕19号)要求,规范停产停建和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做好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工作,严防企业非法违规开采引发事故。对决定停产、停建的矿山,一律函告公安机关停供火工品,函告供电部门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于申请复产复建的矿山,要严格标准程序,强化隐患整改,开展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函告公安机关和供电部门。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复产验收,对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实施高限处罚。

(七)加强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凡是与煤共(伴)生矿山,一律按煤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安全监管,采用煤矿的安全管理规程和标准,对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煤矿生产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2017年7月底前,临沧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聘请专家,对区域内所有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事项

(一)本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7〕27号)一并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专题部署,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企业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开展专项整治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警示、约谈、通报和处罚。

(二)从2017年二季度开始,各地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上一季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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