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监管函〔2018〕38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2 15:05:43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函〔2018〕38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近期,全省连续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昭通市20天内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腾冲市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遏制事故,为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要充分认识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客观条件没有根本改变的客观现实,坚决克服多年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而思想麻痹、自我感觉良好的思想,严防未批先建、不按设计施工、不验收擅自投产、图实不符、“一张图纸混到终”、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露天采石场“一面墙”开采等问题反弹。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关,防止建设项目“先天不足”。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范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范例》,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规范的“三项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外包工程管理、基层班组安全风险提示卡、看板管理、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风险辨识清单,完善风险辨识方式方法,绘制风险四色图。所有地下矿山必须按照生产实际绘制真实可靠的图纸资料(包括生产现状实测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建立系统完善、运行可靠的机械通风系统,按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自救器,提升系统必须定期检测检验,所有动火作业一律实行作业票制度。所有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分台阶、分层参数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一律实现机械化铲装和运输。所有尾矿库必须确保防排洪设施完好无损,监测设施运行正常,应急物资齐全完备。

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转型升级

始终牢牢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将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纳入结构调整的大局,抢抓机遇,优化非煤矿山结构,着力解决矿权设置不合理、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超层越界开采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秩序乱等乱象。要下大力气坚决淘汰建设项目达不到规模办矿标准,生产矿山设备、设施、工艺简陋,仍在使用落后工艺、设备的小型矿山。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达标保留、改造升级类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避免出现新的隐患;加大整合重组类矿山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切实解决企业办理林地、环评、矿权审批程序繁琐、时间长等问题;充分利用省政府开展的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砂石开采行业环境执法3项专项行动成果,坚决淘汰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矿山。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按照省安委会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延长至今年3月底的安排部署,保持严查严管的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始终坚持“三个结合”、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认真落实“五个一批”,继续抓实抓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春节和“两会”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的方式,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要加强对“赶工期、抢进度”行为的监管,凡督查检查中发现因“赶工期、抢进度”形成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因“赶工期、抢进度”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严处重罚,列为失信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2017年国家及省、市、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未完成整改的要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及时完成隐患整治闭环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6号)要求,继续抓好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隐患整治,消除采空区和“头顶库”安全隐患。深化地下矿山防范中毒和窒息等“六类事故”、露天矿山“一面墙”和尾矿库不按设计排尾专项整治。严格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并对隐患整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四、严格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矿山管理

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值守制度,杜绝事故发生。地下矿山要及时封堵除通风、排水及人员检查检修以外的所有硐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入井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下井作业或检查考察。确需对井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时,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下井人员配齐个体防护用品和井下检测仪器,严禁盲目下井维护和处理隐患。露天矿山要加强露天境界范围内的值班值守,停工停产期间严禁非生产作业人员进入露天境界内。尾矿库要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对排洪设施和监测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要加大对库区周边的巡查力度,停工停产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库区。选矿厂要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杜绝电气设备私拉乱接、设备管理失管失控现象,严防触电及药剂中毒事故。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加强停工停产期间井口管理,严防突发事故。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周密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检查验收,及时消除因停工停产形成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复工复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对责令停工停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安全验收制度和标准,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未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验收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擅自复工复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6〕19号)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突出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复工复产。

五、着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7〕63号)要求,积极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工作,引导试点企业抓好风险管控工作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其他企业全面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云安监管〔2016〕30号),严格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差异化执法,确保每一座矿山明确一个安全监管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大企业、好企业重复执法,而安全管理基础差、安全风险大的企业却无执法或少执法等问题。

六、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通过采取警示通报、上限处罚、媒体曝光等有力手段,真正触动企业安全生产这根“神经”,促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无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或不按设计开采、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采掘工程非法外包、转包以及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存在无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地下矿山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露天矿山“一面墙”式的高陡边坡开采、尾矿库无完善的防排洪设施及坝体出现沼泽化等严重问题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对重点矿区和典型案例要组织媒体曝光,对不诚信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要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介入安全执法工作机制,促使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体现监管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建立健全非法案件移交机制,凡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州(市)和有关省属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在春节、“两会”前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于2018年3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矿山数、发现隐患数、隐患整改情况、处罚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矿山处。

(二)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春节、“两会”前等时段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重点县、重点矿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工作未开展以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将严肃问责,并通报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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