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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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兵团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办厅字〔2017〕35号),健全兵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兵团党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立足兵团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需求,构建责任体系,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改革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责任保障机制,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兵团各级党政、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师市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师市,兵团环境保护局可公开约谈其师市负责人,责成师市查处和整改。兵团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被约谈的师市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兵团。(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参与)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兵团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兵团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参与)

(六)强化防范惩治。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查处程序,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示或暗示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参与)

(七)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定干预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干预干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八)统一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7〕27号)要求,加快推进兵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逐步扩大环境监测覆盖面。到2020年,基本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标全面、标准规范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兵团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兵团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参与)

(九)统一信息发布。按照兵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兵团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在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检察院负责)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一)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规范排污口、监测孔及操作平台,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参与)

(十二)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直传上报,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严禁篡改、伪造数据,确保数据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真实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通过违法违规操作故意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的,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四)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围内合法出具报告和数据。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和运输、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开展环境监测数据打假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专项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兵团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参与)

(十六)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状况摸底调研。兵团各相关部门结合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本系统环境监测质量状况摸底调研,摸清环境监测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七)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参与)

(十八)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提供相关部门依法纳入兵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人员将终身禁入环境监测行业。(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参与)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媒体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社会公众与舆论监督。(兵团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兵团民政局参与)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二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兵师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进兵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探索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委托有条件的师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兵团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提高兵团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兵团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十一)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实施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兵团科技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领导。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

(二十三)狠抓落实。各师市及兵团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兵团环境保护局要将各师市及兵团机关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兵团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强化联动。兵团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协调部门联动,加强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合力推动方案落实,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兵团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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