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土资综〔2013〕37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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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378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 规范供地行为,省厅制定了《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目录》所列产业项目用途的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

二、凡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的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凡列入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地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多种用途,并且按规定需采取划拨、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的,要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供地方式:

(一)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道路或项目用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的,按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并采取一次性供地、分别办理供地手续的办法予以处理;

(二)无法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并且供地方式为划拨和协议出让的,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无法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并且其中一种供地方式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凡规定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住宅项目用地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租赁价格随行就市或参照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并结合租赁年期评估后确定。

五、各市、县公布的基准地价没有包括本目录所列产业项目名称(业态类型)的,应参照与该产业项目性质和业态接近或类似的产业项目及土地用途评估后,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底或者底价)或者协议出让价格。

六、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必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规定的土地类别和名称进行规范记载,不得随意自创名称确定土地用途或者直接根据产业项目名称(包括理论学名、行业术语、业界俗称、雅称或其他大众叫法等)确定土地用途。

七、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确定的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规划建设部门沟通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手续时,应当进行土地用途名称转换。

八、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多种用途的,在供地、发证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用途等事项,不得笼统将土地用途确定为“综合用地”。

(一)在平面上可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的,在办理供地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时,应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中具体注明各个地块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供地方式(使用权类型)和用地年限等;

(二)同一个产业项目建设高层、多层楼宇(综合楼),平面上不可分割用途,但批准的设计方案已明确不同楼层有不同用途的,在办理供地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时,应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中具体注明每一个楼层用途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供地方式(使用权类型)和用地年限等。

九、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分类目录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1〕382号)同时废止。各地在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地价评估、土地登记发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目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若干产 业项目用地管 理分类目 录(2013年本)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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