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规〔2012〕9号《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1-04 20:34:35

印发《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规〔2012〕9号





各市、县规划(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省厅在制定《导则》过程中,结合我省城市控规编制、管理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现阶段控规编制的经验,多次征求了专家、编制单位和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导则》在控规编制体系、编制方法、成果表达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强调“三大设施”和“五线”的用地控制,既体现控规的刚性,又注重控规实施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准确领会和把握《导则》的主要内容,强化城市控规编制和实施,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二、结合当地实际。各地要根据《导则》,选择切合当地实际的控规编制体系,加快单元控规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实现单元控规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在单元控规指导下,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及拟出让地区应优先编制地块控规,以更好地发挥控规在控制和引导城市用地开发建设的指导作用。已编制完成的控规,应按《导则》要求对已有成果进行完善、整合或修编。

三、强化学习培训。
省厅将开展《导则》实施的学习培训,各地也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确保有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和准确运用《导则》。

四、《导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实施《导则》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函告省厅城乡规划处。联系电话及传真:0591-87610014。



附件:福建 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 划编制导 则(试行)【提取码:j2g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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