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办发〔2016〕5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16〕54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平安福建”、“法治福建”、“诚信福建”建设,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目标导向。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实行“一单位、一账户”管理。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省直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到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二、联合惩戒体系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9.闽台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官方举办的闽台经贸合作、重大涉台经贸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在闽举办的重要涉台交流活动和我省重要赴台交流活动。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依法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后进行处理。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省直“平安先进单位”、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场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草场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非经营必需船舶的注册登记。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
1.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并完善“点对点”查询系统。
2.协助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住址门牌信息。协调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
3.协助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
(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一)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
(十二)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全省各级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建”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省法院向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2.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嵌入单位工作系统,把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前置审查程序,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三)信用信息共享
1.省发改委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并向全省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
2.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经信、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2.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全省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必须通力合作,推进执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全省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全面优化升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范围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完善上线网络查询、冻结、扣划、查封等功能,实现多功能、全覆盖。省法院要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全面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尽快完善执行指挥系统。省发改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省法院推进建设“福建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平台升级版,实现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形成“大数据、大格局”,全面提升执行案件规范化水平,提高执行办案能力和司法服务能力。“福建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将整合全部已有子系统和预开发子系统,集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于一体,彻底改变各子系统彼此独立、各自为营的现状,最大化发挥各子系统的功能。执行指挥系统增加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手机应用服务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同时,还要建立全省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更新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对于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已经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实时查询、合理利用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但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转载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时应当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对于已经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8.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应当惩戒而未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惩戒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9.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大力加强协助执行工作。成立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效能办、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各市、县(区)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作为单独项目纳入绩效、综治(平安建设)及文明单位等考核体系。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福建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与追究制度。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1.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取消其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之内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2.绩效、综治考核扣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以上的,在年度绩效、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减该项目的分值。
3.党纪、政纪处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被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后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其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刑事责任追究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相关人员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单位要明确机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7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要牵头加快推进惩戒软件开发使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
(二)强化工作保障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等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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