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2017〕26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7〕26号 2017年9月19日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国家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现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以落实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统领,以推进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为载体,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统筹深化改革创新、责任落实、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基础建设,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着力构建安全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适应。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可控,以2015年为基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下降50%,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完备,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治理。
——监管执法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监管执法机制严密完善,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明显提升,执法设备、执法车辆及制式服装按标准齐全配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开展。
——安全基础保障得到有效改善。保障建设发挥功效,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煤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线上实时监控;煤矿重大灾害“一矿一策”综合治理,化工等重点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公路安全防护持续推进,乡道以上公路危险路段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100%;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提升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100%。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全民安全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
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三)深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明晰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各级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揽全局、同步推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1名常委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委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制度。建立党委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部门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支持人大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动安全发展。
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区域内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政策引导和执法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引导推动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市、县三级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机构、编制,实现监管职责法定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建立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推进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深化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保障。组织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强化“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指导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和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督促落实。政法机关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纳入政府行业部门“三定”规定,明确机构和编制。
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关系及权力边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专业部门专项监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民政、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质监、粮食、旅游、通信、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环境保护、气象等专项(专业)监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重点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五)深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专门机构,运用督促检查、巡视暗访、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事故查处等手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区域规模、经济总量、产业结构、行业领域特点等差异化实际,分别制定、签订本级政府与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下级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六)深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安全责任清单公示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健全落实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全面启动实施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明确试点单位和推进时限。加强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完整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信息,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
(七)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商、教育、商务、民航、铁路、邮政等主管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综合监管职责分工,行业监管及区域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检查执法、教育培训等行业监管工作,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综合监管工作,建立沟通协调与应急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发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八)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建立集“预防、惩治、监督、保障”于一体的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机制。省级层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制修订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领域专项和配套法规。强化制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审查,解决法规不配套、相关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建设,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分析国内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及时开展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加快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实施细则》,制定《吉林省城市地下管廊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约束。
(九)健全完善技术标准。全面梳理安全生产地方技术标准,以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做好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安全发展需求,制定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改革完善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发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制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推动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体制。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实行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派驻执法或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机关在相关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安全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依据监管对象实际,配备相应监管人员和装备,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单独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落实监管措施。
(十一)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办公、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明确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条件,2020年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75%。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移动装备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与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制定执法裁量基准,公示执法清单,统一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完善以依法履职为核心的执法人员能力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效果评估。明确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十三)健全完善司法保障机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移送标准,建立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四)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适时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政协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完善安全生产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评议考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建立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四、推进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源头把控。各级地方政府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规划委员会成员进入各级政府规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构建集规划布局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建立新建项目、城乡规划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重点项目和区域安全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又无力有效管控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制度,制定严格的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等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推动建立高危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安全准入标准,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严格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建立大型群体性活动备案审批和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人数。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建立完善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条件和准入要求,健全重大事故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
(十六)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动各类单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主体责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风险评估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绘制风险等级电子图,确定风险评估管控的主体、职责和措施,建立风险评估管控责任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受控。推动各类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突出对重大隐患的精准排查、精准治理,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和事前追责,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建立重大隐患整改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机制。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结合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突出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驰而不息地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把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以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坚持全过程控制的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将双重机制建设与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推进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
(十七)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建立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安全保障体系,编制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明确管控主体,落实管控措施。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管廊建设、轨道交通等规划衔接机制,健全城乡管网设施建设规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控建设,落实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解决公共管线(输水、输电、输油、输气、燃气、供热)、轨道交通等违规占压、违章开挖等问题。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电梯及游乐设施等重要设施、关键部位的安全检查检测维护,完善高速铁路、江河桥梁、大中型水库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深化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运用,加强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职能,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集现场信息传输、救援资源调度、远程会商指挥为一体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交通、医疗、通信、物资、装备、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救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应急处置评估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联络和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重点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矿山透水4个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27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矿山重大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抢险工程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企业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等应急管理检查执法,落实企业应急处置责任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围绕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全过程,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综合治理,减少事故总量,全力防范较大事故。突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精准管控和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部退出。保留煤矿实施“专家会诊”、安全体检和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等综合治理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标准,实现机械化开采。
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持续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和日常监管等全过程监管机制。新建化工生产装置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按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推进非煤矿山头顶库、采空区工程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力、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复工复产(建)和扭亏无望的矿山,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加强对重点管控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动态监管,长途客运车辆、旅游车船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和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任务。
实行消防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社会服务机构终身负责制。突出“一高”(高层建筑)“一低”(地下建筑)、“一大”(大型综合体)、“一化”(石油化工企业)、“一老”(养老院)、“一小”(幼儿园)等重点场所,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将安全生产纳入建筑施工资质动态监管内容,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防坍塌、防高空坠落等为重点,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严格冶金工贸等已建成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复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推动金属冶炼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大涉氨制冷企业人员密集生产作业场所监管力度。突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综合治理,加强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关键环节,以及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冶金煤气、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控。
加强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民爆行业的应用。
建立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特种设备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大型游乐设施等隐患专项整治。
突出非高危领域常态化监管,结合事故处理和隐患整治,列出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监管工作落实。
(二十)加强职业病防治。各级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落实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异化管理。开展尘毒危害因素和矿山、化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健全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市、县两级依规配置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二十一)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规范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完善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案情复杂、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事故,相关政府和部门协同办理。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各级各行业领域专家队伍,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推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重点分析事故背后的行政监管、企业管理、工艺技术、现场管理等方面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强的具体对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全文公开,做好解读。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推进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二)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及风险防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预防等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保障安全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扶持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研究建立省安全发展基金,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研发、装备配备和推广服务产业。
(二十三)加强安全科技支撑。把风险管控和安全防护作为科技攻坚主方向,专注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防治、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尘肺病防治、化工园区多灾害耦合风险评估与防控、高危化工工艺事故监测预警与防控等课题攻关,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广泛参与的协同创新体系。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应用。制定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导意见,加强煤矿机械化开采、矿山地压灾害监测、危险化学品库区雷电预警系统、柔性施压快速封堵技术与装备、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成果的运用。建设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性现场检测、检验和事故鉴定于一体的吉林省职业病预防监督中心,完善非煤矿山安全与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和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建设。
(二十四)深化安全基础工程建设。以实施重点工程建设为载体,抓重点、补短板,标本兼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工程。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隐患排查与执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远程监控预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于一体,实现系统数据、基础支撑、标准规范、实时监控等管理功能。2017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保留煤矿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实现线上实时监控。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实施重大灾害治理,聘请权威机构,对保留矿井分批开展专家会诊,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逐矿整治”。开展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防治示范项目,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工程技术措施,对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进行综合治理。危化品安全提升工程。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明确限定部分安全准入清单。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实行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立项、规划、选址阶段联合审批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票否决”。按照《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实施方案》(工信原函〔2017〕58号)要求,实施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等重点工程。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普查和安全风险分级,加强采空区、积水区的专项治理。加快推进石膏矿采空区、堆渣场治理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存在重大风险的不予立项核准;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新建矿山项目,不再予以审批。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全省主干公路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完善公路交通监控系统、公安交通指挥集成平台和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实现对公路通行车辆的有效监控。实施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职业病危害治理“百千万工程”。分步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百户示范企业、千户规范企业和万户达标企业创建活动,强化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帮扶,分类、分级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尘毒危害严重企业做到责任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到位、健康监护落实、防治技术先进、防治效果达标。
(二十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构建责任明确、载体多样、管理规范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体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基础条件,健全安全培训专业师资库,完善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资源优势开展安全培训。落实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专业工种建设实训场地完备、设施齐全、教学手段先进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基地。推动开发建设安全培训网络学习平台,建立省级优秀视频课程资源库。加强高危行业生产一线技能人才安全培训,突出高危行业农民工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产业工人安全培训制度,实施痕迹管理。
(二十六)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长期建设规划,建立相关部门会商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作安全生产综合和专业公益广告,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将安全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中小学安全教育学习内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推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建设。强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广场、大型商场、重点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文化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城市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强化社会化服务保障。完善社会化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培育新业态、新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保障、应急装备物资征用制度,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
(二十八)强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其依法独立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事项,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积极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融合,落实中介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深化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十九)完善市场推动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计监督。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事项。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七、推进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设
(三十)严格责任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和评估体系,建立多元主体参加的考评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增加执法处罚、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等工作内容。按照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定性评定与定量评定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通过采取巡查、检查、述职、考评等途径和方式方法,既考核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信息系统,推进在线考评和信息公开。制定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较大事故“一票否优”、重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报送本级组织部门。每年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给予奖励。
(三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从规划、审批、设计、建设、管理、监管、评价等各个环节倒查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及时将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八、组织保障
(三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系统的工程。为确保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省政府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初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三十三)强化教育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专题会学习内容,制定宣传贯彻计划,通过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讲,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让广大民众和企业、单位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政策落实。
(三十四)强化任务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吉林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逐项落实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月调度和季通报工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交叉互检的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五)强化督查考核。省委、省政府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加大对各地区、省直部门有关工作的督导考核。省安委会办公室全程对各地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事项进行督查,督导其按进度要求完成每个阶段目标任务。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