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2018〕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8〕5号 2018年2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精神,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提升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健全产权保护长效体制机制,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充分激发和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为吉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制度,强化法律法规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三)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2019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推进首批19户省属及地市国有企业开展混改试点工作;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在完成首批4户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工作。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财务状况等方面信息,建设阳光国企。稳步将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约束机制,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严格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牵头部门:省国资委)
(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适时启动全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推进延边州林业管理局所属国有重点林区和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区域内全要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经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我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明晰区域水资源的初始水权。扎实推进全省国有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开展全省湿地名录编制工作。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研究制定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土地、水、矿产资源和国有草原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推进国有森林有偿使用,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
(五)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对全省乡、村、组集体所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准确界定产权关系,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在产权界定基础上,开展成员确认、股权设置、股份改革、股权管理、注册登记,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力争到2019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力争到2021年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搭建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申报登记、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完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方式,切实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牵头部门:省农委)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严格执行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制定《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关细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运转顺畅的企业负担举报查处机制。组建吉林省中小企业法律专家顾问团,设立企业法律服务热线和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平台。(牵头部门:省工信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七)完善产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修订《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对全省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土地、房屋等产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土地、房屋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牵头部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
(八)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金融诈骗、商业贿赂、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等不法手段,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的犯罪。(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九)依法处理历史产权纠纷案件。成立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对于我省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健全依法纠错和责任追究程序。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审判情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完善审判管理,坚持纠防结合,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十一)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使用。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企业和人员财产,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二)完善涉案财物审查和管理机制。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依规。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十三)准确把握经济犯罪的界限。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四)依法依规处理民营企业纠纷。依法保护投资人权利,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十五)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将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政府守信承诺履行情况和失信违约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全面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信用决策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牵头部门: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等部门)
(十六)加强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将诚信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加大信用考核权重。开展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问题,对落实不力的政府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政府承诺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程序终止承诺,并要依法补偿企业和投资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牵头部门:省法院、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由组织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对政务失信行为严重、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由组织部门视情况提出给予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的建议。(牵头部门: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十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我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规范和完善我省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征收程序。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法律服务等机制,保障被征收群众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
(十九)完善财产征收补偿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细化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在侵权案件高发地、制造业集中地、商品流通领域、专业市场、互联网、展会等重点地区和领域开展专利、版权“护航”等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实现商标侵权投诉举报案件、转办案件查办率100%。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系。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司法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牵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
(二十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假冒专利、假冒商标、侵权盗版等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实现对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专利权、假冒等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建立创新市场监管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预警防范能力。(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
(二十三)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开展专利运营试点工作,强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评估管理和技术转移产业化等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通过知识产权投资运营,盘活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存量知识产权资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版权保护示范园区(基地)”创建活动。推广使用吉林版权作品登记标识,提升我省登记的版权产品的品牌影响力。(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二十四)开展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建立完善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牵头部门:省国资委、吉林证监局)
(二十五)增加居民理财收入。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新的业务增长领域,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大力发展专利权抵押融资,创新版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抵押贷款模式。积极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二十六)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统筹协调推进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和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保障农民集体和个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十七)大力宣传产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广场、法治公园、普法长廊、“法律六进”、法律巡回讲座、法律知识大讲堂等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办保护产权法治宣传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向全社会广泛传播保护产权方面法律知识,努力培育和增强全社会产权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牵头部门: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
(二十八)完善法律援助和救助体系。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探索推动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和请求承包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事项,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探索成立全省行业商会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开展小微企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试点。(牵头部门:省司法厅)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牵头部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
(三十)加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牵头部门:省委政法委)
十二、保障措施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级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省级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负责。各地区也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三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逐项细化措施,抓好分解落实,同时加强与国家有关机关、部委对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确保依法保护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十三)强化督察考核。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产权保护督查工作,建立全省完善产权保护工作评估机制,对完善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推进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
(三十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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