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办〔2018〕130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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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8〕130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暗访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升工作实效,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实施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暗访抽查,是指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三条 暗访抽查的实施主体省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暗访抽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参加,可开展联合暗访抽查。

第四条 暗访抽查的主要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现场、人员密集场所。

第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个月开展1次综合性暗访抽查,省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分别开展1次暗访抽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政府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暗访抽查,每次暗访抽查的对象不少于10户。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工作任务要求和上级具体部署,对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加大暗访抽查频次。

第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季节特点、行业特点、区域特点,确定对不同阶段、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暗访抽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

(三)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重大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和问题整改情况。

(六)被依法取缔关闭和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情况。

(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暂扣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情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教育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情况。

(九)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开展安全服务、评价、检测等情况。

(十)群众反映的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反馈、奖励等情况。

第七条 暗访抽查应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一)制定方案。分析研判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突出问题导向,确定暗访抽查的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暗访抽查路线、对象、方法、重点部位。为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工作方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二)组织培训。开展暗访抽查前,应组织全体暗访抽查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法律法规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掌握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明确工作要求、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

(三)现场检查。暗访抽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利用录音、摄影、摄像、执法记录仪等技术手段,客观记录检查过程,真实反应工作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填写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应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惩治措施;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应倒查有关部门监管执法情况;严重危及安全生产、随时可能造成事故的,依法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

(四)通报反馈。暗访抽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为企业的,应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委会通报暗访抽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为政府和部门,应及时向其上一级政府和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暗访抽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要求和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建议。

(五)督办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交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隐患和问题,应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定期开展“回头看”复查。政府和部门层面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层面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严惩直至关闭。

(六)资料归档。完善暗访抽查工作台账,做好文字、影音等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七)情况报送。每年2月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年度暗访抽查计划,每次暗访抽查结束后报送工作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安委会上报总体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八条 建立完善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立即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行为。

(二)隐患清零制度。对隐患和问题坚持“谁发现、谁督促、谁销号”,强化隐患从排查、整改到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限期未销号的继续作为暗访抽查的重点。

(三)追责问责制度。严格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加大对存在履责不到位等情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追责力度。依法用好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强制措施。对典型案件,在主流媒体或部门网站公开曝光。

第九条 暗访抽查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规范言行,注意形象。

(二)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工作制度,不得泄露暗访抽查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准借机办私事、谋私利,不准做任何影响暗访抽查公正公平的事。

(三)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危险作业地点检查时,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装备。

(四)对违反工作纪律要求、事前透露检查信息、接受各种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或妨碍暗访抽查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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