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2015〕18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5〕18号 2015年10月12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决定》精神,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在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中,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打好“豆米牌”,为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切实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和激发供销合作社动力、活力;坚持试点先行,推进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我省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全省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系统销售总额达到425亿元,实现利润5亿元,配送中心发展到225个,提升、改造基层社100家,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800家,规模以上的社有企业达到100家。
——组织服务体系更加完整。全省80%的县级供销合作社金融合作、电子商务、农村经济合作服务“三平台”基本建立,全方位服务“三农”水平加快提升。
——基层社改造基本完成。全省90%以上的乡镇基层社得到改造,60%的基层社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不断完善,基层服务能力加快提升。
——村级服务载体得到强化。引领全省90%的行政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60%的行政村推进综合服务社建设,村级“两社”快速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提升。
二、强化供销合作社基层服务功能
(四)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经济区域整合基层社的原则,依据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适当调整基层社建设布局,实现基层社经营资源配置的优化。制定《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社规范》,推动基层社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基层社空白地区可按照合作制、开放办社原则,采取供销合作社企业铺设网点、联合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能人或经纪人合作等方式,利用供销合作社无形资产加快创办和重建。经济实力较弱、资产质量不优的基层社,采取专项资金投入、社会资本投资合作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龙头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提升经营服务能力。扩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供销、消费、信息、信用等合作,加快建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鼓励承包人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垫资改造升级,并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五)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完善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农民合作领域,发展消费、公共服务、农村劳务、农村公共管理等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依托县级联合社打造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引导,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技术培训、产品销售、政策咨询、业务拓展、法律维权等全方位服务,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系列化服务。
(六)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吸纳农民成为基层合作社社员,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专业合作社,或者通过会员制吸引农民享受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类服务,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和生产、生活服务延伸到农民身边,真正从组织上、经济上、感情上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基层社要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逐步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
(七)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各级联合社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为社有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服务和发展环境。按照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要求,各级联合社要逐步整合社有资产,探索建立集团公司或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切实发挥资产运营、做强企业、为农服务的作用。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八)推进社有企业重组和联合。围绕打造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加快构建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着力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加快引进社会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适时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实现联合发展和服务的系列化、专业化、规模化。各级联合社本着开放办社的原则,探索以财政专项资金入股有活力、有发展前景的涉农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实现供销合作社自我发展和为农服务的双赢。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省级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九)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夯实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释放发展活力。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度。建立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与核算,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
(十)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分基层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落实为农服务职责。省、市(州)联合社要落实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履行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等职责,组织、指导、服务并构建新型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一)完善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推进县级联合社开放办社,逐步建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县级联合社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基层社布局和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稳妥开展实体性经济组织改革试点,试点方案经省供销合作社审批后实施。县级联合社统筹管理和使用基层社因改造、撤销、解散或破产,在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
(十二)创新联合社考核与评价机制。按照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的要求,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综合业绩考核机制,建立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向成员社所在地政府通报。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把成员社对联合社的评价结果作为联合社评价干部、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
(十三)完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的分配使用权。落实县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下级社处置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资产、社有资产被平调及社有企业被改变隶属关系的,报上级联合社同意、备案后实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联合社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可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建立特殊管理股股权制度等办法管理。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注入合作发展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弥补联合社为农服务经费支出。
(十四)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将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下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20%以股权形式投入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为农服务和基层社建设。
(十五)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联合社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进依法依章治社,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没有设立县级联合社的县(市)要设立联合社,没有设立监事会的联合社要在2016年年底前成立监事会,履行好监事会对社有资产的监督职责。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形成以为农、务农、姓农为核心价值观的供销合作社文化。
五、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在巩固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销售等传统经营业务的同时,拓宽为农服务领域,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总结完善“供销主导、多方参与、统一运作、合同管理、政府支持”的运作模式,稳步扩大土地托管服务规模。以涉农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开展耕、种、管、收、加、售等全程社会化“保姆式”、“菜单式”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保险企业积极与供销合作社合作,探索和开展“土地托管”保险业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产品加工服务、市场营销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联合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机部门,面向农民提供科学选种施肥、农机维修、测土配方、田间管理、庄稼医院、信息服务、科学种植等农业生产服务。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七)不断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培育“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业经营体系,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利用基层社闲置场地、自有院落建设各具特色的农村综合集贸市场。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和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十八)积极打造电商服务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根植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依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其他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建设区域性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平台,促进各层级电商平台的互联互通,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加快实施与电子商务相匹配的线下资源改造升级,充分发挥实体店品牌优势、商品体验优势、诚信机制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实体与电商网络平台的对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
(十九)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启动“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开展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活动。开展农超对接、科技咨询、养老幼教、文体娱乐、劳动就业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把服务网点延伸到社区、村屯。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十)稳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依托基层社加强与域内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网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参股农村商业银行。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各级联合社要加快农村合作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以适应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推进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成立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方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市改革试点方案要履行报批手续。适时修订《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在新时期的特定法律地位,保护和规范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积极创造条件,把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社会化服务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违法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及其收益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财政、农业、商务、民政、发改、人社、工信、国土、住建、环保、科技、工商、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研究措施,有针对性出台政策和工作方案,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共同服务“三农”。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对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省级农村物流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市、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适当注资,支持建立本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级联合社机关,当地财政部门要按同类性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安排部门预算。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组织参加或承办的重要经贸活动纳入招商引资计划,所需经费在本级招商引资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十三)加大土地、税收、工商政策支持。依据有关政策,支持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重新评估确权办证、补证,供销合作社自建房产办证、划拨土地登记办证等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对前期被政府低价购买或行政划拨无偿占用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销合作社土地,给予货币补偿或以等值土地置换。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供销”字样,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工商部门对联合社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股权投入到本级社属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组建集团公司、供销合作社企业间的重组等行为给予股权变更登记支持,简化程序和手续。
(二十四)加大干部人事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具备参公条件的联合社机关,要按照政策规定,适时办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手续。保持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稳定。要注重提拔使用德才兼备、熟悉供销合作社业务、热爱合作经济事业的干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的人选产生和调动,要在当地党委常委会议召开前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意见。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配置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编制。支持参公的联合社机关通过调任、遴选、公考等方式补充所需人员。针对基层社有资产无人员的问题,采取开放办社吸纳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聘任社会自然人的办法解决。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力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金融债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到位、联合社和社有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非工非农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基础设施。对于历史形成的社员股金问题,可由基层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规定,与社员协商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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