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2016〕16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新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新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发〔2016〕16号 2016年5月9日
设立长春新区是国家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部署,是深入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推进长吉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重要抓手。支持长春新区发展,对于增添区域创新发展新动力、培育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探索东北新一轮振兴新模式、推动图们江区域开发合作取得新进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按照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新区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长春新区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设立长春新区党工委和长春新区管委会,分别为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长春市管理。长春新区依托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建。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薪酬和奖励机制。
2. 支持长春新区党工委创新机构设置,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工委的核心领导作用,积极探索新兴领域党的建设和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有效途径,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新区管理队伍。
3. 赋予长春新区长春市市级行政管理权限。除需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外,全部交由长春新区管理。对不能下放给新区的事项,新区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长春新区对所属范围内的乡镇(街)实行行政托管。
4. 国家在我省实施的重大改革试点政策,积极争取在长春新区适用;我省在市(州)、县推行的改革试点政策,优先适用于长春新区。支持长春新区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转型升级中率先突破。
5. 长春新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国家金库,直接对接市级国家金库,对下实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6. “十三五”期间,结合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研究制定有利于长春新区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
7. 对长春新区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资金外,全部通过项目补助形式予以安排下达。
8. 省级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长春新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等方面项目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9. 长春新区可依据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长春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整合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向长春新区倾斜,保障长春新区发展用地需求;省里可根据长春新区实际发展需求,予以支持。同时,支持长春新区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满足长春新区现实用地需求。支持长春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
10. 新区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登记等审批事项的,可以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由长春新区办理。长春新区建设用地征转审核由新区直报省政府办理。
11. 长春新区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长春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纳入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成立长春市规划局长春新区规划管理分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权限的实施。
12. 将长春新区对外交通网络建设纳入吉林省“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优先建设。
13. 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长春新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新区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研究解决新区开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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