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2014〕13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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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意见




吉发〔2014〕13号





旅游业是我省资源禀赋好、关联度大、链条延伸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大力发展旅游业,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富民强省具有战略意义。根据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加快把旅游业建成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支柱产业为目标,以打造旅游业升级版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资源为依托,文化为内涵,项目为载体,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和丰富产业链条,开发大市场、建设大产业、构建大格局,全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富民强省、全面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接待游客达到1.3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2200亿元,实现比2012年“翻一番”的目标。

——到2017年,全省接待游客达到1.7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3000亿元,旅游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到2020年,全省接待游客达到2.4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4500亿元,把我省建成中国生态旅游大省、冰雪旅游强省、避暑养生旅游名省、边境旅游示范省和国际区域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打造成东北亚重要的旅游集散地。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谋划旅游产业布局。构建“一圈五区”的旅游产业格局。即:环长白山生态旅游经济圈;以长白山区域为核心观光休闲旅游度假区,以长春、吉林两市为中心的中部现代都市旅游区,以查干湖、向海、莫莫格为主体的西部草原、湿地生态旅游区,以延边、白山、通化为重点的东部边境旅游区,以中俄、中朝边境为依托的大图们江东北亚跨境旅游区。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边防总队、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全面推动旅游业发展升级。扩大产业规模,推进产业转型。到2015年,全省旅行社总量达到1000家,A级以上景区总量达到200家,星级饭店总量达到260家,推动旅游企业向集团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到2017年,创建长白山等5个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培育净月潭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推动北大壶等10大旅游经济区建设,打造旅游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五)实施旅游经济县域突破战略。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引进各类资本参与县域旅游业开发,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旅游特色的新型城镇。到2017年,建成旅游强县(市、区)20个,旅游名镇40个,县域旅游经济占全省旅游经济60%以上。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重点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旅游局、省经合局)

(六)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与文化融合。推进长白山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开发一批文化旅游精品项目,加快建设以高句丽文化、渤海国文化、辽金文化、满族文化等为主题的历史文化旅游景区。到2017年,培育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旅游企业集团7家,打造知名文化旅游园区27个、文化旅游街区3个。

推动与大农业融合。把发展旅游与开发农业、林业、水利等有机结合,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大力扶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建设,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到2017年,建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0个、示范村300个、示范户1000个,形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体系。

推动与工业融合。发挥我省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推动汽车、森工、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形成工业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工业旅游特色项目及示范基地。

推动与体育融合。各级政府要鼓励开发滑雪、登山、徒步、自驾、漂流、赛车等旅游与体育结合项目。实施“全民冰雪运动普及计划”,将滑冰、滑雪纳入全省中小学、大学体育课程,配置相关装备,加快滑冰、滑雪场馆设施建设,对学生实行门票优惠,促进全省冬季旅游全面发展。

推动与相关产业融合。积极推动旅游与科技、中医药、养老、军事等新兴和特色产业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旅游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体育局、省经合局、省军区)

(七)培育壮大旅游企业。各级政府要促进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和做大做强,推动旅游要素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着力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集团和龙头企业。支持各种形式的旅游联合体和旅游联盟。支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及涉旅企业开办旅行社。鼓励省内旅行社在省外、境外重点客源地设立分支机构。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八)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建立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机制,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用地、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要融入旅游要素,在项目论证、建设时应充分征求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专家意见。加大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等水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力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城市水域开展水上旅游项目。

积极寻求合作,大力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先进理念,落实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措施,吸引各类资本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经合局、省投资集团)

(九)健全旅游产品体系。

做强冬季冰雪产品。丰富并推出以长白山冰雪风光和吉林雾凇为代表的冰雪观光;以吉林北大壶、长春净月潭、万达长白山度假区等滑雪场为载体的滑雪健身;以长白山及长吉两市周边温泉度假设施为平台的温泉养生;以查干湖冬捕及关东年俗为主要内容的民俗体验等四大系列冬季旅游产品。

开发休闲度假产品。以长白山为龙头,以重点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建设为依托,开发休闲度假、健身疗养、消夏避暑、冰雪体验等旅游精品项目,打造运动型、娱乐型、体验型度假产品,实现由观光旅游向观光、休闲、度假等复合型旅游转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发旅游夜市、夜游、宿营等新业态,大力发展旅游“夜经济”。

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培育和打造我省能够有效连结优势资源及产业要素,并能在海内外市场形成影响力和吸引力的精品旅游线路,将重点线路纳入国家级旅游线路推广。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有国际或区域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和景区,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旅游精品。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

(十)大力开展旅游宣传营销。建立省市县联合营销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统筹做好旅游形象宣传。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旅游宣传,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开设旅游专栏或频道,在重要口岸、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广告。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组织策划具有吉林特色的旅游主题活动和有影响力的旅游营销活动;加强入境旅游市场的开发和营销。到2015年,国内旅游市场年均增幅达到25%,入境旅游市场年均增幅达到20%。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省民航机场集团,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一)积极培育旅游消费热点。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国民旅游休闲纲要》,鼓励带薪休假。推动具有旅游属性的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在2年内推动国家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博物馆、文化遗产等成为高品质、高等级的A级景区。

积极开发与城乡居民需求相一致的乡村游、都市游、短程游等旅游热点产品;引导发展自驾游、房车游、营地游及保健旅游、养老旅游等新兴旅游方式;增加游客文化消费场所和设施,扩大旅游消费。挖掘我省汽车工业旅游资源,以国际汽车赛事、汽车休闲娱乐、汽车文化时尚为载体,扩大汽车休闲旅游消费。

推动开展旅游进社区(乡村)活动。提倡学校将修学旅游、假期旅游、夏(冬)令营活动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提高旅游消费信贷便利化,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推动旅游消费“刷卡无障碍”。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金融办)

(十二)推动旅游商品开发。突出文化内涵,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吉林优品”旅游商品体系;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注册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各地推荐“旅游购物首选商品”名录和旅游商品“诚信店”;创新营销模式,建立销售网络,发展电子商务。到2015年,培育集旅游商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重点企业20个;打造旅游商品品牌企业30个;争创旅游名牌产品50个;整合扩建地域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购物店50个,购物占旅游消费的比例达到25%。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十三)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交通与旅游的深度融合,构建立体旅游交通网络。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通往3A级以上旅游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及重点景区旅游交通专线。开辟铁路旅游专线,增开旅游专列。开发往来主要客源地的境内外航线,加快组建吉林航空公司,支持航空企业在我省设立基地。

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发展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一批功能配套、设施齐备、特色突出的旅游营地。通信管理部门加强景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主要景点及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通信畅通。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沈铁驻长办、南航吉林分公司)

(十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3年内完成市(州)、县(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5年内完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和旅游者集中场所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和改善城市及主要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街路标识、残疾人通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中应增加旅游服务功能,2年内实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旅游标识全覆盖。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制定全省旅游地图编制出版和更新计划,适时编制旅游专题地图。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完善自然灾害旅游服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十五)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智慧旅游,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信息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吉林省旅游信息化机构和人才队伍,设立省市县三级旅游信息化建设配套资金。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吉林省旅游云服务平台,我省重点景区、旅游企业全面实施数字化管理,推进交通、民航、出入境、公安、安监、质监、旅游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管局)

(十六)推进依法治旅进程。全面实施《旅游法》,强化旅游法制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大旅游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安、交通、文化、物价、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广大游客文明旅游素质,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完善安全风险提示和发布制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加强旅游市场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安监局、省消防总队、省旅游局)

(十八)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开展“满意吉林”诚信旅游活动,建立以让游客满意为中心的旅游服务评价体系,制定落实旅游企业信用等级测评和公告制度;实施标准化示范工程,拓展标准覆盖领域,出台相关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完善旅游标准体系,规范企业经营,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重点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旅游局)

(十九)改革旅游管理体制。在重点县(市)开展旅游综合体制改革试点,探索构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区、体育旅游开发区、国际旅游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等符合资源特点和地域特色的旅游发展与管理的新格局。

推动旅游管理和景区管理一体化的试点工作,在重点旅游景区以及新建旅游经济区先行先试。依法推进景区经营权市场化,推进旅游景区经营权、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按照税、责、利分立的原则,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旅游领域,组建股份公司。加快旅游行业协会政社分开改革步伐。

(牵头单位: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经合局、省旅游局)

(二十)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制定长吉图旅游率先发展特殊政策,推进实施边境旅游、口岸签证、东北亚国家72小时入境免签等相关政策,简化出入境通关手续,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推动与相关国家达成货币互换协议,扩大免税店的种类和布局。

加快推进图们江三角洲国际旅游区建设,大力发展边境旅游,实现口岸城市全覆盖;建立双边多边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发展跨境旅游和特色旅游。

(牵头单位:有关市州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外办、省旅游局、省长吉图办、省金融办、省边防总队、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保障措施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新的支柱产业加快建设,突出发展,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并落实促进发展的具体措施;要按照《旅游法》要求,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将加快旅游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制定计划,落实任务,促进行业资源与旅游要素融合,形成互动发展的整体合力。

(牵头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二十二)强化规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部门列为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和管理机制。要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区域旅游规划、重点景区规划由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定,凡未经各级政府组织评定的旅游规划一律不得实施。

在城市(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运输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等相关规划的制定及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旅游功能,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预留空间。新增旅游业用地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各级政府)

(二十三)推进旅游资源管理创新。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建立旅游资源管理和综合开发协调机制,加强对开发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贯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保护和统一开发,实现资源开发管理一体化,探索组建旅游资源管理的专业性经营公司。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

(二十四)加强政策扶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旅游企业发展环境,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

允许旅游企业分期达到市场准入条件,适度放宽沿边地区产业准入限制;设立旅行社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旅行社依法开具的税务发票可作为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

旅游企业享受省政府出台的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新办民营旅游企业2年之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推进旅游业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经营入境和地接旅游业务、组织包机、旅游专列业绩突出的旅行社给予资金扶持;水上旅游和房车营地项目主要运营装备购置由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牵头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公务员局、省旅游局、省地税局、省管局)

(二十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投入。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时,对引导和扶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发展给予倾斜。

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各级金融担保企业要加大对中小微旅游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不断放大旅游投资规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级政府)

(二十六)加快旅游人才培养。实施旅游“引智入吉”工程,成立省旅游发展咨询委员会,建立人才交流引进机制,加强旅游人才库、人才交流平台建设。

将发展旅游业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支持相关院校加强旅游专业学科建设。强化旅游职业经理人培训,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级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小语种、新业态等岗位急需人才培训;将旅游专业人才纳入职称评定序列,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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