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2016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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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日
 

 



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出让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既包括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可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指标,也包括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通过提质改造所建成的耕地“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和“旱地改水浇地”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偿出让的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应立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需易地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对全省拟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审核报备制度。

第五条  用于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新增耕地指标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二)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三)未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挂钩;

(四)已完成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等别核实工作;

(五)项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

 (六)项目信息已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和备案。

 (七)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已录入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和备案。

第六条  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含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补充耕地保有量及耕地质量负责。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耕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出让项目中的补充耕地指标以新增耕地确认文件和补改结合项目验收批复中的图斑为基准单位,可进行分割出让。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会同省矿业权交易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具体工作。

省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具体技术业务工作,业务范围与职责是:

(一)建立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库和综合统计台账。

(二)承担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相关业务工作。

(三)审查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材料和交易条件。

(四)根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供求情况,定期提出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执行,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

(五)对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及时将补充耕地指标由出让人划转给竞得人使用。

(六)建立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事务,提供补充耕地交易咨询等服务。

省矿业权交易管理中心承担交易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及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补充耕地指标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交易结果。

第八条 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将拟出让和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二)省土地整理中心承担交易具体工作,通过指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实行网上公开交易。

(三)省土地整理中心对缴款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并与国库定期对账。

第九条 审查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材料和交易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具备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由储备指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的书面文本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包括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的依据或理由,拟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项目名称、面积、位置、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号、项目备案号等。(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指标的函(不含省级补充耕地指标);(3)土地权属证明;(4)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土地整治项目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备案信息电子版截图;(5)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论及核实意见;(6)拟出让耕地“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和“旱地改水浇地”指标的,应提供补改结合项目名称、面积、位置及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的备案信息电子版截图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论及核实意见。

(二)对审核通过的补充耕地出让指标,下达入库通知,并暂停入库指标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的使用权。

第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采取网上挂牌交易方式,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编制挂牌交易方案。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补充耕地指标信息登记情况、相关市县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申请情况,制定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挂牌交易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面积、位置、图幅号、图斑号、验收确认通知及项目备案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单位、挂牌的起止时间等。

(二)制作挂牌交易文件。内容包括:挂牌交易公告、购买须知、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合同文本等。

(三)协商交易价格。指标交易应按照“以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充分考虑补充耕地指标所在地耕地开垦及补改结合项目的投资成本,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由出让人和竞买人协商确定价格,交易价格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恶意抬高交易价格,扰乱指标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取消交易资格。

(四)发布挂牌交易公告。交易信息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1. 挂牌交易的时间、期限和购买方式;

2. 拟出让补充耕地和补改结合项目的名称、面积、位置、图幅号、图斑号、新增耕地指标确认通知及项目备案号、补改结合项目验收批复;

3. 确定竞买人条件及提交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 其他须明确事项等。

(五)竞买材料及竞买人条件审核。

1、竞买材料主要包括:补充耕地指标购买申请书、本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台账、补改结合项目备案信息、占用耕地质量证明、交易双方协商价格确认书;

2、竞买人条件: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和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库中所剩余指标不能够满足当地发展建设需求。

(六)挂牌交易其它要求。

1. 挂牌交易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交购买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购买材料通过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竞买结果将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结束后,出让人和竞得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将交易款以耕地开垦费科目,按规定缴入出让人所在地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原则上应按照耕地开垦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款付清后,竞得人持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相关材料、指标划转申请等有关资料到省土地整理中心办理划转手续,省土地整理中心应及时将指标交易和划转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出让人须将出让指标的相关信息等有关资料移交给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得人一次性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应在本地本轮规划期年限内,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只限于本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使用,特殊需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六条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强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管。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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