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9〕284号《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9〕2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假条件及批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请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计发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三、其他事项
(一)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其中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四)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做出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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