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环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标准
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树立重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者;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或鉴定、省级审(认)定,五年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播种面积20%以上,其品种选育者(排名前3)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1篇论文要求。
三、树立重科技创新的职称评审导向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四、树立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职称评审导向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在工程系列增设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将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的,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或获得省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可免去论文要求。
五、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制定标准
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六、鼓励科技人员发表精品论文
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2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七、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职称资格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人选,可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省人社厅成立杰出人才认定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的认定工作。
八、支持博士后申报职称
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九、支持流动科技人员申报职称
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以及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管理人员或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回原单位或在现单位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在创业或兼职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评价依据。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十、调整企业科技人员直接申报评审条件
在企业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的科技人员,未按规定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的专业技术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打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与技能人才职业资格通道
在工程系列选择若干专业,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的试点工作,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技能类职业资格。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十二、进一步向科研创新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
扩大用人单位职称评价自主权,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三甲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自主评价机制,自行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支持高等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评聘正高级实验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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