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购〔2007〕40号《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1-07 04:45:27

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闽财购〔2007〕40号






【停止执行:依据:闽财购〔2011〕2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四谋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加快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集群,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及产业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及相关产业,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部门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优惠内容及幅度见附件)。

第五条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经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并经依法审批转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实施优先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对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对应采购清单内产品而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的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对应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清单或目录内产品而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且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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