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高〔2007〕21号《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1-07 04:58:27
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停止执行】
闽科高〔2007〕21号
【停止执行,依据:闽科计〔2011〕34号《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 建省自主创 新产品认定管 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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