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计〔2011〕34号《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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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计〔2011〕3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260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财购〔2011〕2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11〕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25日起停止执行《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
特此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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