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福建省产业振兴和发展,促进“6.18”项目成果产业化,培育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做优做强企业,设立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简称“创投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投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省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章 创投资金的设立与来源
第三条 首期创投资金规模为6亿元,由省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负责创投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创投资金的来源: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接受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等。
第三章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拟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它企业。
第六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依照第五条规定及时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创投资金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创投资金主要采用创业投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三种运作方式。
第八条 创业投资是指创投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3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阶段参股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投资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对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共同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创投资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以现金出资计算。
第十一条 创投资金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运作方式投资,且不得重复投资。
第十二条 采用创业投资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8年;采用阶段参股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创投资金所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不低于创投资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目录》中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超过上述投资限额或投资期限的投资项目,由省投资集团提出申请,省国资委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创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创投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省投资集团负责受理和审查创投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创业企业申请创投资金的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及其附件。
商业计划书附件包括:公司合资(作)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参加政府部门扶持项目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材料主要包括: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近三年投资的创业企业汇总表。
第十九条 申请创投资金进行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除需提供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拟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对拟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投资集团受理申请后,按照创投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创投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由省投资集团另行制定。
第五章 创投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创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 创投资金创业投资及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当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退出。特殊情况下,创投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投资集团应为具备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积极扶持其在国内创业板以及主板上市;发挥我省与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的合作关系,支持创业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四条 省投资集团应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兼并处于扩张期的创业企业;创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定价,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协议价。
第二十五条 创投资金跟进投资时,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省投资集团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章 创投资金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每月向省投资集团了解创投资金的投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创投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目录》。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指导省投资集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创投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七章 省投资集团有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省投资集团负责创投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创投资金的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业绩激励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二) 受理和审查创业企业的创投资金投资申请或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申请;
(三) 作出投资决策和建立投资退出制度安排;
(四) 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行使股东权益。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分别设立评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三个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与工作细则由省投资集团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省投资集团应组建专业的创投资金管理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省投资集团根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据实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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