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11〕76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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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11〕76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编办、教工委,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建委)、侨办、台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各隶属分局(中心支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省直及中央驻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闽委办〔2010〕2号)、国家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的规定,积极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全程式、保姆式”服务,促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实现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二)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二、服务绿色通道

引进人才服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一)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服务对象发放“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证书”,凭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

(二)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所属的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安排服务专员负责受理省直及中央驻闽单位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的落实工作,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在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部门)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设立“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为所属区域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需省直相关责任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按要求备齐材料及时报送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协调落实。

各级引进人才服务机构尽快设立网上服务专区,尽快实现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受理、网上办事,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一站式”服务涉及的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特殊政策和服务内容,设立服务绿色通道,明确服务内容的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引进人才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安排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

(五)服务流程

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服务项目和省直各责任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手册》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需求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各设区市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根据服务项目以及市直各责任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各设区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手册》,采用“征集需求、一窗接件、并联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服务。

1、征集需求: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放《登记表》。用人单位服务专员向引进人才全面介绍引才政策,准确了解引进人才服务需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2、一窗接件: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服务专员递交的《登记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3、并联预审: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有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

4、集中反馈: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汇总各责任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

5、专员办理: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责任部门办理手续。各责任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对确需引进人才本人办理的项目,应尽可能提供上门服务或预约服务。对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应做好与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的沟通、解释工作,由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及时汇总并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统一建档: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实行跟踪服务。设区市引进人才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引进人才服务情况报送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建立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三、服务项目及分工

(一)资金补助

1、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林锋,

电话:0591-87826975、手机:13788899054

(2)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陈文颖,

电话:0591-87097663、手机:13705071308

(3)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赵永莉,

电话:0591-87751283、手机:13705072764

4、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二)工作场所

1、责任部门:各类园区的主管部门

2、承办部门:各类园区或用人单位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陈燕,

电话:0591-87307327

4、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创业投资

1、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承办部门: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各级创业投资机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杏萍、李毅辉,

电话:0591- 87857096、0591-8783297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

1、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2、承办部门: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郭守尧,电话:0591-87881089

4、办结时限:每年申报认定两批

(五)税收返还

1、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2、承办部门:省财政厅税政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税政处:林伟城,电话:0591-8709771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担任职务、编制、岗位

1、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各用人单位

2、承办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编办、各用人单位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林锋,

电话:0591-87826975、手机:13788899054

(2)省委编办监督检查处:巫晓琳,

电话: 0591-87304005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职称

1、责任部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公务员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公务员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吴羽炫,

电话:0591-87856021

4、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

(八)申请科技项目

1、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承办部门: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陈世明,

电话:0591-87881125

(2)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陈建华,

电话:0591-87097611

4、办结时限:按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和立项程序完成

(九)住房

1、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承办部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莫敬忠,

电话:0591-87671387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子女就学

1、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2、承办部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张承生,电话:0591-87091215

4、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社会保险

1、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承办部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各级社会保险办理机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征收科:林卫华,

电话:0591-28363227

4、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二)医疗

1、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保健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保健办:余健盛、蒋小平,

电话:0591-87839173、87815948

手机:18965911797、13959138707

(2)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林克磊,

电话:0591-87547710、 手机:13178036394

(3)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唐闽,

电话:0591-87505485、 手机:13705970567

4、办结时限:

省保健办管理的对象,15个工作日办结;

非省保健办管理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配偶安置

1、责任部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承办部门: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中心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黄信有,

电话:0591-87833775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中心:李琦材,

电话:0591-8756838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四)申请进境科研、教学、自用物品及自用机动车辆审批

1、责任部门: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2、承办部门:福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厦门海关监管通关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福州海关:郑凯莅,电话:0591-87081234或12360

(2)厦门海关:邓光文,

电话:0592-2355151、 手机:13606055680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薪酬待遇

1、责任部门: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承办部门:各用人单位

3、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六)居留和出入境

1、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承办部门: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科)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范彪,电话:0591-87093471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七)落户

1、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承办部门: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处(科)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公安厅户政处:陈昕,电话:0591-87093327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

1、责任部门:省外经贸厅

2、承办部门: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外经贸厅外资处:陈力达,电话:0591-87270201

4、办结时限:法定时间为三个月,如果送审材料齐全,可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九)申办营业执照

1、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2、承办部门:所在地工商局(分局、工商所)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外资登记:

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潘晓峰,电话:0591-87716200

(2)内资登记: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瞿武朝, 电话:0591-87760773

4、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二十)申办税务登记

1、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承办部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发展处:郦峰,

电话:0591-87098757或12366

(2)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闵科, 电话:0591-87767381

4、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他资料的传递、审核、录入应在20个工作日)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承办部门:省科技厅高新处、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科技厅高新处:马菁,电话:0591-87881523

(2)省财政厅税政处:林炳豪,电话:0591-87097723

(3)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汪伟雄,电话:0591-87098190

(4)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林雁南,电话:0591-87980102

4、办结时限:每年的4月、6月、9月申报认定三批

(二十二)办理华侨、归侨身份证明

1、责任部门:省侨办

2、承办部门:省侨办经济科技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侨办经济科技处:林颖辉,电话:0591-88528017

4、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二十三)办理外国专家证

1、责任部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公务员局直属外国专家局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省外国专家局:詹艳华、林兆贵,

电话:0591-87833950、87821722

4、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四)开办外汇帐户

1、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承办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资本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郑岩榕,电话:0591-88010639

喻少菲,电话:0591-88010911

(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郭玉清,电话:0591-8801066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障措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具体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2、实行奖惩制度。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引进人才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总体情况和意见建议。省里每3年表彰一批引进人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对引进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3、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在部门预算经费中确保引进人才服务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引进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

1、资金补助。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4、政府采购。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

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

5、税收返还。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7、职称。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8、科技项目申请。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

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已被:闽科计〔2015〕54号修订】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

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10〕84号),在榕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购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条件的认定、评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人才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申请人申报、初审、上报核准、组织选房、销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地将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预先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周转住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厅测算租金补贴标准,并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发放。

11、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由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引进人才子女入(转)学的,须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及其子女入(转)学相关材料(户口本、暂住证、有关学籍材料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如在设区市所在地,可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入(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若引进人才子女确需在学期中途转学的,受理机关也应及时为其协调办理转学手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其本人意愿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就近到当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不得收取我省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已安排入学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12、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13、医疗。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由用人单位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的省直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类人员待遇办理相关手续,其医疗经费来源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医疗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办发放保健证,享受省直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医疗保健待遇。

(3)由设区市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设区市现行政策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

(4)引进人才不符合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5)省直和各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有关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相应医疗待遇。

14、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15、税收政策。引进人才认定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由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当地海关凭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16、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三、引进创新团队优惠政策

17、奖励资助。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政府上述奖励资助从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中列支,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

四、引进台湾专家支持政策

18、专项经费支持。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访问研究和工作经费资助以及办理税收返还、安家补贴费等等。

19、项目支持。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鼓励台湾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鼓励台商和台资机构来闽创办或合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加强在闽的对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计划闽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动力电池、互联网、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台湾籍在闽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先支持。

20、聘请专家。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续、审批签发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

(1)简化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需在闽申请居留许可的,由就职的工作单位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确认函件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办结签证或居留许可:

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公安厅通知为其签发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②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可由工作单位代办。

③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给予方便,分别提供上门受理、上门送证,以及签证和居留许可到期预告等服务。

(2)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永久居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向拟定居地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上报公安部审批。

(3)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国籍。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予以优先受理、审核上报。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闽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务


22、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详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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