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0〕2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8 09:16:5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0〕21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来闽服务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现就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进两院院士,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各级计划部门应批准引进两院院士单位的购房立项,财政部门同意购房资金列支。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属于长期工作的,一个家庭可以购买或租赁我省同类人员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临时服务的,一个家庭可以租赁我省同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其所有。有关部门应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
三、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四、各地政府要多方多集资金,建设人才公寓,作为给博士后和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青年专业人才租赁用房和周转房。当地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建造或购买引进人才的周转房,计划部门应同意其立项,财政部门应同意其资金列支。建设人才公寓享受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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