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8〕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8〕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确保清理工作有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确保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按照国办发〔2018〕29号要求,此次清理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方案》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方案》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进度安排及报送要求
2018年8月20日前,省政府所属部门将本部门负责清理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并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审定。
2018年9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审定后的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政府所属部门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2018年10月8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汇总形成全省清理情况报告报省政府。
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报告及统计表(附件1、2)。清理报告中应逐项说明清理意见及理由、依据;涉密文件还应提出密级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并说明理由。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李浩,028-86604891;省发展改革委,陈艳,028-86705936;省法制办,陈法君,028-86605101。
六、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汇总审定本级及县(市、区)清理结果,按时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点击下载】
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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