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8〕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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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18〕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201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丰富内涵,主动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为推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依法履行职能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应做好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全面清理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群众、企业办事各类证明,公布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着力破解投资项目和建筑施工审批两大难题。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五位一体”的行政许可标准体系,推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编制“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等4张清单,提升政务服务的便民性。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积极引导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集中审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积极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两单合一”。各地根据全省统一的清单指导目录,按照“只减不增”原则,确定权责清单,实现同一行政职权事项省市县三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动态管理、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切实做到权责法定。(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改进和加强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互联网+监管服务”,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社会协同监管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建设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开通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中国(四川)”。(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促进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增强公开实效。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持续深化省直部门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发布,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公开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制度体系
(五)完善政府立法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5号),提高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机制。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立法后评估与法规规章修订的相互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政府立法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回应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做好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突出抓好地方金融监管、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生态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治保障。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金融工作局、科技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有政府立法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加强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建设,强化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严格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合格率、报备及时率达到100%。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建立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清理结果及时调整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依法决策
(八)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执行到位。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民意调查制度,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如实记录并完整存档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提升合法性审查水平。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加快推进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并推行合法性审查案例分析和理论研讨制度,提升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提高审查质量。加大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民生和生态文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行政决策的审查力度。完善法律顾问机制,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加快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容错免责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问责标准,设置责任清单,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工作氛围。(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严格规范执法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中央明确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5个领域的执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落实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改革任务,按照能放则放、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经济发达镇发展所需和承接能力,适当扩大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有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事项,全面提升乡镇社会治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加大生态安全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建设规划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上网公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责任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依规及时更新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利用“互联网+”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执法主体、调查取证、裁量标准适用、案卷归档等内容作为评查重点,评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依法化解纠纷
(十四)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率达到100%。建立行政复议情况通报制度,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层级监督、指导力度,提升行政复议整体水平。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指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机制,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建立败诉案件分析报告等制度。(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有行政应诉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法得以实现。健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文物认定争议、企业名称争议、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的行政协调、裁决(裁定)制度。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与法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疑难类案件沟通交流制度和司法建议办理反馈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有效预防、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司法厅,有行政调解职责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健全推进机制
(十七)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入落实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各级政府要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及进度安排,各项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继续实施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注重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学习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司法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题汇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部门)在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评议监督。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深化示范创建和工作宣传。上下联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典型培育、经验孵化,着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品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阵地,全面展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新动态、新进展、新成就,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委宣传部、司法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实施书面与实地、综合与重点相结合的督导督察,开展层级督察、系统督察,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注重社会效果评价。加大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考核力度,增加其在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注重“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充分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实现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工作实效的全方位考核,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公开通报。(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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