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6:18:4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川府发〔2018〕11号
 




阿坝州、绵阳市、成都市、德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近期,中央有关部门对我省提出的需中央授权和给予支持的事项予以了明确,根据反馈意见,现就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对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根据受灾情况,通过安排补植补造任务予以恢复或者受损严重的面积予以核销并相应停发补助资金。

三、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逐步恢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植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

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需求。

(一)合理确定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规模。在调查摸清灾害损毁土地状况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重建用地。

(二)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灾区永久基本农田因灾导致确实无法恢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布局基本稳定、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求,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划入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稳定耕地、劣地、生地、受污染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灾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完成后,要全面落实“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及时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并将经原审批机关验收合格的数据库汇交至国土资源部。

(三)保障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政府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做好统计报国土资源部认定。

(四)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按照增减挂钩有关规定,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经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五)积极支持灾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支持因灾损毁废弃且具备复垦条件的合法工矿用地,享受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由国土资源厅指导受灾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确需易地重建的工矿企业,其因灾损毁废弃的工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申请使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并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按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规定,设置复垦建新项目区,按程序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指标。复垦利用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六)支持灾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灾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保障乡村休闲旅游等用地需求,对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现用途管理;养殖业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等,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五、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一)及时提供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政府先行安排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二)允许采取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报批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按照承诺有关规定,利用尚未验收、已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立项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并抓紧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时兑现补充耕地承诺。

六、大力推进土地整治。

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引导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在调查摸清灾毁土地现状的基础上,对重建过程中临时用地、抢险救灾用地、废弃的城镇村、灾毁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应以村为单位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七、降低用地成本。

(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自住用房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和流通业企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县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并挂牌公示。

(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价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价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维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作为灾后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的依据。对于因灾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以及按规划需整体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权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利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上述政策措施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57号)的衔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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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川办发,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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