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8〕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等高速公路项目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7:19: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等高速公路项目的复函
川办函〔2018〕98号
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广元市、巴中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采取BOT模式建设的请示》(绵府〔2018〕6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采取BOT模式建设的请示》(绵府〔2018〕6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采取BOT模式建设的请示》(广府〔2018〕9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项目、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绵阳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成都市、德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BOT投资人招标工作。授权绵阳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广元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项目BOT投资人招标工作。授权广元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巴中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项目BOT投资人招标工作。招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部分拟开工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8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绵阳市、德阳市、成都市人民政府作为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绵阳市、广元市人民政府作为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广元市、巴中市人民政府作为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要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