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8〕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7:28: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8〕6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模式建设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的请示》(宜府〔2018〕57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采取“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建设。
二、授权宜宾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94号)等文件规定,确定项目政府投资人,按照行业范本要求,依法组织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宜宾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有关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审批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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