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7〕2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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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川办函〔2017〕221号
 




教育厅:

你厅《关于建立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教〔2017〕113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厅牵头负责的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7〕78号)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和查处民办教育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经验;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工作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组成,教育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教育厅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总联络员,联席会议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必要时经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及时汇总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方和学校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四川省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朱世宏教育厅厅长

副召集人:戴作安教育厅副厅长

成员:张健省委编办副主任

尹显耀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专职副书记

黄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钢公安厅政治部主任

张力民政厅副厅长

朱华勇财政厅副厅长

田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吴游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邱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映健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孙强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鹿省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董光晖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李铀人行成都分行副行长

童梦四川银监局副局长

孟强四川证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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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川办函,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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