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7〕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8·8”九寨沟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8:11: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8·8”九寨沟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17〕215号
绵阳市、阿坝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8·8”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支持我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为贯彻落实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相关管理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捐赠意愿。严格按照捐赠者意向安排使用捐赠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灾区群众身上。对明确要求反馈使用情况的捐赠人,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
(二)遵循重建规划。除捐赠人有明确指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纳入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全部统筹安排用于纳入《“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重建规划)的重建项目。
(三)确保安全透明。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规范接收捐赠资金
(一)财政厅接收的捐赠资金按规定全部存放于省级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二)省直其他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指定的国库存款账户。
(三)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及时统计报送省重建委办公室。
三、统筹安排捐赠资金
(一)定向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的捐赠资金按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使用。
(二)定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捐赠资金,按照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
(三)财政厅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含省直部门缴入财政指定账户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源,纳入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四)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转拨阿坝州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四、严格监督资金使用
财政厅和社团组织要对截至目前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及时报送省重建委办公室,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并根据后续接收情况动态更新,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