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7〕2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8:11:0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四川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川办函〔2017〕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四川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尧斯丹省政府副省长

副指挥长:严卫东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平林业厅副厅长

成员:邓长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省盐务局局长

景世刚科技厅副厅长

周朝坤公安厅机关党委书记

黎家远财政厅总会计师

樊晟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黄英权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勇蔺水利厅副厅长

骆建国林业厅总工程师

沈健省工商局副局长

彭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李明騄省能源局副局长

曹阳省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任云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邓明辉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何淑兰四川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张生泰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倪健民航四川监管局党委副书记

刘学勇省军区保障局副局长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及工作机构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控制和扑灭,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厅,负责做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统筹协调和具体事项落实督办,以及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事项。骆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林业厅:负责编制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计划任务;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检疫执法检查和防治技术指导等工作;审核各地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和转下达,将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强对木材加工行业的指导,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绿色循环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科技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课题和成果推广项目的落实。

公安厅:负责涉嫌违反妨害森林植物防疫、检疫等刑事案件的查处。

财政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保障和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行业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所用绿化苗木和木质材料必须具有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加强对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监督相关企业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

水利厅:负责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林业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把好农村水电建设中涉木产品采购、调运、使用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木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督促其向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复检并备案;涉木产品使用后,督促其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除害处理。

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涉木经营者或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涉木产品和涉木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林业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把好广播电视建设中涉木产品采购、调运、使用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木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督促其向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复检并备案;涉木产品使用后,督促其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除害处理。

省能源局:负责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林业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把好涉木产品采购、调运、使用关。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协调。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林业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把好通信建设工程中涉木产品采购、调运、使用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木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督促其向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复检并备案;涉木产品使用后,督促其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除害处理。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对进境植物特别是森林植物、针叶类木材、木制品、木质包装的口岸查验、检疫和监管,加强与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信息沟通。

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林业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把好涉木产品采购、调运、使用关。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对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监督相关企业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

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对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监督相关企业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支持航空防治作业工作。

省军区:负责做好军事管理区的相关监测工作,发现林木异常枯死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2917.html

本文关键词: 川办函, 四川省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