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6〕1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8:36:4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
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6〕112号
广元市、绵阳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取BOT+政府股权合作模式建设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广府〔2016〕49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政府股权合作”模式建设。
二、授权广元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绵阳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依法确定项目政府投资人,同时依法组织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有关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广元市、绵阳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和支出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要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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