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泸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1-09 18:39: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泸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
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7〕3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授权建设泸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泸市府〔2016〕71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泸州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项目完成核准后,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泸州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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